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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0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争论3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的出台,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对于农民来说,关注更多的还是与自己关系最密切的农用车管理归属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权仍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除此之外,所有运输车不分具体用途,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至此,农用车管理权“分家”已成定局。作为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我国农业的农机化程度虽然不高,但农机保有量…  相似文献   

2.
江苏省公安厅与江苏省农机局联合发出《关于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说,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结合江苏省实际,现就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管理职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车辆登记、号牌、行驶证发放…  相似文献   

3.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吸收了1986年以来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成果,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它的发布实施,必将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对农机管理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彻底取消了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委托管理”,而直接依法授权农机主管部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据此,农机部门依照法律授权行使对拖拉机的管理权。但是拖拉机安全管理中仍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不少。一、关于拖拉机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是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只有经过农机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  相似文献   

5.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它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机监理部门也以积极的姿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社会效果。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拖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这就使我们早已管理而且目前仍在管理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管理工作受到了严…  相似文献   

6.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该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以及驾驶员的登记发证、培训考核、定期检审验等管理职权。而也在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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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它总结了十六年来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取消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委托管理”,直接赋予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职权,这在中国农机管理史上尚属首次,必将对农机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比,内容更丰富,尤其是在对拖拉机的安全管理方面,不仅更有创意,而且更趋严格,这对农机监理机关而言,也是面临着新的课题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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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要正式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将行使如下管理职权:拖拉机的牌证核发;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发证;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等。这就给我们农机人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面对这新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9.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宣传教育、核发牌证、考试发证、检验审验的职责和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拖拉机管理只是作了一个粗泛的规定,对变型拖拉机更是只字未提,变型拖拉机是否按国标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低速货车的标准进行管理?能否作为低速货车入户交…  相似文献   

10.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了。但一些地方农机监理部门的同志,对相关法律条款理解不深,对农机监理机构的管理内容认识不清,或妄自尊大,认为农机监理机构“独立”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接轨的衔接工作陷于彷徨、等待;或仍陷于对农用车、变型拖拉机的顾虑之中,对拖拉机安全管理行动不力,甚至不屑于管理拖拉机。这些想法、做法是十分错误的。一、正确认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农业(农机)部门在拖拉机管理权限上的认定应该注意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明确授权,赋予了农业(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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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辆农用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一骑自行车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农用车为避让自行车而撞上路边的行道树,车辆受损,而自行车因没有与农用车接触,安然无恙。有人说自行车因未与农用车接触,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负事故责任,是这样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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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拖拉机及其驾驶员划归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管理,我们就应该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实施细则来进行管理,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已经半年了,有关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这让我们基层对一些实际问题很难作出处理。一、变型拖拉机的管理归属没有一个明显的划分界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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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5月1日实施,它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以及农机交通安全的依法管理跨入了新时期。该法明确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检验、牌证核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驾驶证发放,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管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它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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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全国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驶牌证发放、技术检验等的监督管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能和行政执法地位也第一次由国家法律明确下来,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已有法可依。因此,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抓住机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浚其泉源、固其根本。但是,农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并存。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给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带来了三大机遇(一)获得了独立的自主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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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相聚谈论,认为做好当前农机监理工作难度较大,归纳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方面的问题国家实施以法治国方略,各项管理工作必须依法施行,但是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尚无一部完整的法律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只就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管理权限作出规定,而且限定农机部门的管理范围是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使登记、检验,对拖拉机驾驶员行使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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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驾驶人的审验由过去的1年1次改为6年1次。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江苏省农机、公安部门作出积极反应,结合本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进行新的探索,着手建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记分规定,走农机、公安对拖拉机驾驶人共同管理的路子。这是一种新的探索,将对农机部门在管理拖拉机驾驶人和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怎样作用,值得我们农机人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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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正式实施了。该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将行使如下管理职权:拖拉机的牌证核发;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发证;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等。至此,我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算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很显然,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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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0日至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员来河南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修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引起了交通参与者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4月18日,《大河报》刊发有关部门和群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其中“热点问题之四”涉及农用车管理问题,标题是“农用车管理不到位,该咋追责?”,主要内容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农用车管理只规定了行为模式,没有责任模式。只对农业(农业机械)部门设定了义务和职责,但是对其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缺乏相应的罚则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如农用车不上牌照、驾驶人无证驾驶等,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有去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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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好两部法律,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当前存在的几个问题需亟待解决。1.尽快修订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有法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打破了部门利益,结合我国的国情,赋予了农机主管部门对行驶的拖拉机相应的管理职权,使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在法律上得到了相应的确认,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农机运输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部法律对于机动车的安全注重的是道路安全,就拖拉机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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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规定,打破了多年来行政垄断的格局,把驾驶培训推向市场。实行“政企分开”,加强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对提高培训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法律赋予的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牌证核发职能,其目的是保证公共安全,属于《行政许可法》涉及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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