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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实行十年有余。这一政策的下发有效规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流程,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控制了饲养场动物疾病,推动了畜牧业的长久稳定发展,保证了公共卫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9条和第20条明确指出,动物饲养场应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则进一步细化了动物防疫条件。四川省犍为县作为天然养殖场,其养殖动物种类繁多,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防疫审查标准给予发证。基于此,本文根据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执行情况,提出相关的审查发证优化策略,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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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经营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场实行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2.养殖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2)建立健全防疫制度。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第九条。(3)建立健全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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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从法律法规的立场上对饲养场的认可和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前提,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但在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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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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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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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本期讲座前,先更正、说明二个问题:
(一)更正上期错误经读者提醒,在上期中出现2处错误,即上期提到“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第2处提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际应该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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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华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10,31(10):35-36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发放主体、范围、条件、程序、监管和罚则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基层防疫条件审查办理过程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难以操作.这里简述及建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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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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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畜牧兽医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较多,有动物防疫监督,种畜禽管理、饲料管理、曾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多方面。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发证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和规章都具体规定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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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是畜牧工作的重中之重,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则是减少疫病发生、传播的基础和重要手段,是动物疫病防控的根本。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要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然而通过调查,我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情况汇总、建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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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爱香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10,(6):38-38
饲养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是防止疫情发生的首要保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国家对饲养场的一种认可、许可。但目前在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现简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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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防疫政策主要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建场要审核,引进要审批,饲养要免疫,有病要报告,出栏要检疫,病死要处理。(一)建场要审核。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农业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规定了饲养场、养殖小区在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具备动物防疫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