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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县之一,义乌市率先探索农村宅基地改革“三权分置”路径,其实质是拓展宅基地的产权权能。通过落实农村集体所有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极大地拓展了宅基地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利、权能。但是,也存在权能拓展不充分与权力运行失范的双重困惑,需要细分宅基地“三权权属”,加快相关法律衔接,规避“适度放活”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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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对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意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当下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封闭式自然经济的产物,而今,随着农村各项制度的变革及乡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宅基地制度在农村的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空心村、一户多宅、城乡二元结构等。而且,我国农村经济正在由封闭走向开放,而且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生产要素开始流动起来,使得适应于封闭式自然经济的农村宅基地制度,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宅基地"三权分置"有利于盘活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提升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农民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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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时期,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既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也是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我国当下农村集体经济面临集体意识困境、经营能力困境、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困境等问题。为此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出发,利用典范来提高农民集体意识,进而优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方式,最终破解发展困境,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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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刻理解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落实、农户资格权建构和宅基地使用权改造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明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逻辑思路与现实意义.以"用增量权利的中止,换取存量权利的完善"为指引,统筹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从落实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相关要求、多维拓展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机制和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配套制度方面综合施策,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和实现农业农村长效发展的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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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促进乡村治理的内在需求,充分认识宅基地规范管理的现实困境,归纳总结地方创新实践,是构建宅基地规范管理体系的重要路径。基于江西省4个国家“宅改”试点县和17个规范管理先行县的专题调研成果,运用系统归纳法,分析了宅基地规范管理存在的问题,梳理了地方实践经验,探讨了推进宅基地规范管理的有益启示。研究表明,当前宅基地规范管理面临着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能力明显不足、协同管理机制运行不畅、实用性村庄规划管理滞后等问题。江西省从聚焦制度建设,强化制度供给;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完善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探索协同管理模式,提升宅基地管理水平;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优化宅基地建设布局四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创新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结合江西省创新实践可得出四点启示:1)要准确把握制度“脉搏”,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体系;2)回归“集体所有”本性,确保“收得回、分得出、用得好、管得住”;3)构建协同管理机制,保障制度执行落实;4)做好村庄规划,形成宅基地规范管理空间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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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学实验》2007,(5):1-1
一、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同时,《物权法》第60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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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探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其独特的价值。由于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以及法律规定上的模糊和对宅基地权能的限制,宅基地所有权虚置的问题由来已久。本文从法律政策规定和现实风险两个角度检视宅基地所有权落实的现实困境,以宅基地改革试点实践探索为观察对象,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过程中立法上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不明晰、权能被过度限制,管理职能未能有效区分形成的现实风险等困境,提出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完善宅基地所有权权能实现方式等法治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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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我国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在落实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基础上适度放活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化,减少租值耗散,为农民融入城镇化生活提供新的保障。论述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新型城镇化中的功能,并立足"三权分置"改革实践中的农民宅基地流转效益低下,产权权能拓展有限、立法缺位等现实困境,提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实现"三权分置"发展的保障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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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借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办法,在保持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分解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个农民和农户,并通过相应政策的调整和配套措施的落实,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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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农村集体财产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农村集体财产这一物质基础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财产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财产所有权主体缺位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属农村社区集体所有。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在许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即主体缺位。在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必然造成主体错位。如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许多地方村委会成了发包方。这里说的主体还仅仅是代表主体问题。至此尚不足以说明问题的本质,我们还应当弄清楚集体财产究竟是谁的,这就需要把握传统集体经济财产制度的特点。众所周知,集体财产归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但任何个人都不能单独占有某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说,财产权利的这种整体性和不可分性是集体财产制度安排的基本特点。这种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虽然名为“集体所有”,但社区每个成员不晓得集体资产是否有自己的份额,仅知道这是大家的,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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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亮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对《草案》的修改及成员资格认定的制度构建进言献策,通过梳理《草案》的具体规定,从农村土地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成员与集体的财产关系、集体的自治职能三大逻辑起点出发,进行相应的规则检视,提出三点意见:第一,应当从不同方面落实完善基本生活保障核心认定标准;第二,完善程序规定以落实集体自治职能,建立健全成员代表机制,使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得到表决结果进一步合法化,尝试建立分层制;第三,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考虑灵活变动成员以调整土地权益,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