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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畜牧兽医》1999,(9):30-30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2.
[本刊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以国税发[1999]39号文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通知指出,随着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目前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39号文发出通知,对“饲料”注释新重新修订,并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修订后的“饲料”注释即“饲料”的范围是: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  相似文献   

4.
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今年3月分别就饲料免征增值税政策发出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对“饲料”注释重新修订,并对饲料征免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修订后的“饲料”注释即“饲料”的范围是: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  相似文献   

5.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以国税发[1999]39号文发出通知,对“饲料”注释重新修订,并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修订后的“饲料”注释即“饲料”的范围是: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  相似文献   

6.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以国税发[1999」39号文发出通知,对“饲料”注释重新修订,并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修订后的“饲料”注释即“饲料”的范围是: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鼓、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对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  相似文献   

7.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以国税发【1999】39号文发出通知,对“饲料”注释重新修订,并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修订后的饲料注释即“饲料”的范围是: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副产品的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  相似文献   

8.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39号文下发了《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并将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作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保证饲料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为了贯彻落实饲料免税政策。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此项工作,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主动协助省级国家税务局工作,严格按照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处理好饲料企业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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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京国税[2000]151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所列货物(注:指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  相似文献   

10.
川国税函[2000]002号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发局、稽查局:关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我局曾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30号,以下简称030号《通知》)作了具体规定,并于1999年11月开展了对饲料生产企业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总的情况来看,我省饲料免税政策执行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2000年饲料免税审批工作和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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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39号文下发了《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并将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作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保证饲料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为了贯彻落实饲料免税政策,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此项工作,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主动协助省级国家税务局工作,严格按照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处理好饲料企业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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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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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征免增值税范围,强调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省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方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根据该规定,省饲料工业办公室近日发出“关于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审核工作的通知”(粤饲办[1999]005号),对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的审核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省国税局也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并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那么,企业申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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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饲料》2001,10(2):12
广东省农业厅粤农饲 [2001]7号文就今年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①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和审核办法仍按国税发 [1999]39号文“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执行。 ② 审核程序。申报企业需要填写《广东省饲料产品审核表》、《企业老产品年审汇总表》和《企业新产品申报汇总表》一式四份 (企业老产品指上年度办理过免税审核的产品,企业新产品指没办理过免税审核的产品 ),持工商执照、国税登记证、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和产品标准等的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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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  相似文献   

16.
《广东饲料》2001,(4):4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 7月下发财税 [2001]121号文,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 )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 )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  相似文献   

17.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  相似文献   

18.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月25日下发的国税发[2000]93号文 ,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的增值税征免问题进一步给予明确 :自2000年6月1日起 ,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大豆粕等按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梁晓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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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151号文就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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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根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的现状 ,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和花生粕 ,自2000年6月1日起 ,按照单一饲料免增值税征免饲料增值税有新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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