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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出发.在阐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同时.十分明确地提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并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必须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考核具体办法。为了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机构必须居安思危。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思考如何加快自身队伍素质的提升。以更快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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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江苏省从2002年开始已连续8年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笔者结合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和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提出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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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政府的服务和保障职责
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政府的服务和保障至关重要。对此,条例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例如,条例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台农业合作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闽台农业合作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农业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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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应召回其产品;同时,对不合格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追溯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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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如何监督管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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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市场与信息处 《油气储运》2007,(10)
三十一、发现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时应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