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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应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以来,对动物防疫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矛盾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免疫耳标编码混乱不按乡(镇)编码,全县只用一个编码或几个乡(镇)为一个防疫单元进行编码,编码与当地邮政编码不吻合。2免疫耳标生产供货混乱生产商到处散发广告,厂家推销人员到各地联系,造成免疫耳标不能逐级定购,定点生产、统一供货、统一管理、统一实施。3免疫耳标佩带混乱跨地域佩带免疫耳标现象十分严重,甚至个别的还跨县境佩带耳标。不按规定佩带,首次免疫,左、右耳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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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标识是指按国家规定,对动物(猪、牛、羊)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后所佩带的耳标及记录的免疫档案(包括养殖户保存的动物免疫证和防疫机构保存的免疫记录)。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对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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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生猪免疫耳标解决防疫收费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宁强县位于陕南山区,家畜防疫收费难是影响防疫的老问题。2002年9月全县实行家畜免疫耳标制。秋季防疫时存栏家畜22.31万头,防疫家畜20.69万头,佩带免疫耳标率92.7%。2003年市县联合检查中发现,该县生猪免疫、防疫收费带免疫耳标同时进行,全县生猪凭免疫耳标上市、交易、屠宰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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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一名参加实施动物佩带免疫耳标的工作者,结合当前以及今后工作,为了促进并顺利佩带上动物免疫耳标,认为除了加大动物免疫耳标宣传外,耳标生产厂家还应使动物耳标具有两项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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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7月全面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和建立免疫档案以来,对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我们榆林市的牲畜饲养条例,在佩带免疫耳标当中,发现存在一些弊端,现提出改进与建议,愿和全国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员共同探讨,能否在实践当中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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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005年5月,某区刘某饲养的9头生猪未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未佩带免疫耳标,在出售途中被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查获,畜主拒不接受处理。区兽医卫生执法机构将9头生猪强制扣押,免疫和隔离饲养15d,并对刘某处以1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评析意见该案的焦点在于农民养猪是否需要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是否需要在免疫后佩带耳标,如不免疫和佩戴耳标,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从三个方面对本案进行剖析。2.1对猪、牛、羊等牲畜实施免疫并佩戴耳标是防控人畜共患疫病的需要。目前已知人畜共患疫病有160多种,传染途径多种多样,对人、畜的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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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农业部13号令要求,“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这一制度实行两年来.对于提高免疫密度,强化防疫监督,控制动物疫情都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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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耳标生产工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于2002年5月制订并颁布了《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我省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凡国家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均需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屠宰检疫时,检疫员凭耳标和动物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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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动物防疫,4月1日,许昌市人民市政府发布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通告》,这是该市规范动物防疫工作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1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内容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动物免疫证、免疫耳标和免疫档案。免疫耳标号码按邮政编码全国统一编制。对猪、牛、羊免疫实行一畜一标,耳标固定在动物左耳上。动物免疫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刷,签发应注明耳标号码。免疫档案以行政村或饲养场为单位建立,防疫人员具体填写。根据《河南省动物免疫标识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免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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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锦宏 《上海畜牧兽医通讯》2010,(3):79-79
在农村动物免疫过程中,注射器、针头、耳标钳、耳标针、存放器械的包具、冷链用保温瓶等防疫器械是必不可少的物件,在动物免疫过程中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免疫效果,而且可能造成带毒感染,传播各种疫病,导致免疫失败和病原的扩散、传播,造成不良后果。本文拟对农村基层动物免疫过程中器械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引起同行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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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并提出 ,与同行探讨。1对“非法耳标”和“非法佩带耳标”缺乏处罚措施或处罚措施不力。虽然《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12条、第24条、第25条对“非法耳标”和“非法佩带耳标”作了一些规定 ,但是 ,实际操作起来明显乏力。比如 ,免疫耳标生产企业违反了供应规定 ,向其它单位和个人出售耳标 ,造成了疫病流行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处罚中只规定“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这样的处罚明显过轻 ,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对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伪造耳标现象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