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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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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种子买卖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法律规定得如此明确,在实践中,人们对种子经营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仍不能正确处理.  相似文献   

2.
刍议农业行政执法中的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关于种子行政执法的时效要求只有一条,即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并在《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中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种子行政执法中对某一项种子违法案件的处理,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笔者根据四年来种子行政执法办案实践,就有关法律法规时效问题罗列并做一赘述,供各位同仁办案参考。  相似文献   

3.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了先证后照的许可方式,又规定了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四种例外情况。必须加强对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4.
杨日 《种子科技》2002,20(4):213-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 ,以下四种情况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经营种子 :第一种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 ;第二种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第三种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第四种 ,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以上四种经营行为 ,《种子法》除对第一种指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和第四种应当备案外 ,对其它两种没有任何…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批准文号等事项。”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制度,禁止伪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2001年《种子法》出台后,第一批种子经营许可证已逐步到期,有的种子企业已申领了新证,从经营许可证编号来看,各地编号方法不尽相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7.
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为农民提供优质良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携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被列为劣质种子。经营劣质种子的,依据《种子法》第59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达到注册资本、检验、加工、仓储等方面的要求,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提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等产权证明材料。在种子行政许可工作中,  相似文献   

9.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但是,下列四种情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一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二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三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四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  相似文献   

10.
郭红英哈尔滨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处 哈尔滨 150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农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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