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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挖树木、采伐“火烧枯死木”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一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中均找不到直接的答案。目前,规定采挖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下称《通知》),规定采伐“火烧枯死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范性文件则是《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下称《复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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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关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对省、市、县三级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关系和执法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具有对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等职权,并可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直接向同级检察院或指定的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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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结转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奖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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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森林公安》2007,(1):7-7
2007年,是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是深化林业各项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一年,是公安工作乘势而上、打牢基础的重要一年,做好森林公安工作意义重大。2007年森林公安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安字[2003]234号)要求,[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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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限额指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定,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的规定,同时为有效调控我省各编限单位合理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和科学经营森林。以及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I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需要.我省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省级可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35.6万立方米.占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237.5万立方米的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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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是为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探索和积累林业综合执法经验所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2004年,四川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改革思想,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求,确定都江堰市林业局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并明确规定“森林公安机关为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归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笔者对都江堰市林业局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3个多月的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结果发现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参与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中森林公安民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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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中可否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传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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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规定,“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各编限单位抚育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占用主伐森林采伐限额;人工林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占用同采伐类型的天然林森林采伐限额;其它各分项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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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林行政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森林公安机关究竟可以办理哪些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像铁路、航空等治安案件那样,专门规定涉林治安案件的种类?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砍他人林木、故意毁坏种苗或林木、失火烧毁森林或林木之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是作为治安案件办理还是作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如此等等。要弄清以上问题,我们必须追根溯源地来分析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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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随着山西省编办、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组建省、市、县(市、区)森林公安机构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两个文件的下发,标志着山西森林公安刑侦队伍的正式组建。从此,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有了自己的刑侦队伍,刑事执法权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建立了完善的涉林刑事案件诉讼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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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6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林业主管部门是本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管理的主管方,本级地方公安机关和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是协管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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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森林公安既有公安执法职权,又有林业行政处罚执法职权,因此在执法工作中,森林公安民警可以使用两种执法证件,即:人民警察证件、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前者供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证明执法人资格使用,而后者只适用于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这是因为国家林业局在《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森林公安执法民警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