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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农药标签及包装外观上识别真假1.标签内容农药登记时,对农药标签有严格要求,凡是登记的农药,其标签都应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审查后确定的标签内容,要求注明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方法、生产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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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古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7,(4):55-55
1.应当购买有生产许可证号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为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待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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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格的农药标签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农药通用名称、农药商品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剂型、净重量或净容量、产品性能及特点、生产或加工、分装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等、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证书号、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象形图、贮存和运输方法、中毒急救措施等。自1997年《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年以来,通过各级农药监督管理部门的农药市场执法监督检查,农药市场形势逐步改善,农药标签合格率逐渐上升。在农药市场监管过程中我们发现,农药产品的标签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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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2011,(2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