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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都作了相似的规定,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允许买卖。《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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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都作了相似的规定,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允许买卖。《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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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在农地私有化改革过程中,确立了农民的农地私有产权。但是这种私有产权只是名义上的权利,是一种份额权利,而不是实质性对土地的所有。叶利钦政府看到这个问题的缺陷,推进农地流转的尝试,但是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农地流转尝试并不成功。因此,叶利钦时代的农地私有化改革只是确立了产权形式,而未能发挥农地产权的激励效应。普京政府看到了私有产权在没有土地流转下的困境,于是,通过《俄罗斯联邦农地流转法》,建立私有产权的自由流转制度,极大地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俄罗斯农地制度变迁史证明,单纯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并不能发挥农地作为生产要素的配置作用,只有将农地制度改革和农地流转制度进行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地产权的全部权能和激励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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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直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具有物权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定模糊,可在物权立法中明确规定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允许农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实现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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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以土地私有化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引起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革以及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变化,同时也产生了对土地流通以及建立和完善土地流通制度的需求,而这些变革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推动和约束的。一、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革俄罗斯(前苏联)曾效仿中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却没有能释放农民家庭经营的潜能,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初转向仿效西方的办法,实行土地全面私有化。1990年12月颁布《俄罗斯农民农场法》,将农地私有合法化,后又在1991年4月通过新的土地法典——《俄罗斯联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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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包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34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经营因应《物权法》执行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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