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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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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同时,《物权法》第60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反映和体现了现阶段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民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对普遍关注的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在现实中集体主体行使权利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苏州也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试点工作,农民脱离了原来的土地,搬进安置的社区,农民的职业由单一的农业生产走向多样化,由农村户口变为城镇户口,社区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也因新型社区居委会的建立不能继续发挥其各项权利,使得这些决策权、监督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经济民主管理等各项权利行使困难,集体经济组织也面临解体的困境,集体土地将面临无主的境地,集体土地收归国家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严永 《湖南农业》2008,(1):26-26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本刊针对《物权法》中涉及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征地拆迁等一系列权利,从维护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作一详细解读,希望读者关注。[编者按]  相似文献   

5.
<正> 1 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弊端 1.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  相似文献   

6.
<正>一、我国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1、耕地产权制度不完善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只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7.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筑牢农村集体经济基本盘的客观需要,契合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守集体所有底线的基本逻辑。本文基于《民法典》视角,阐释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政策逻辑,分析其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探讨“三权分置”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实践路径。研究表明,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对于巩固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和实现农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然而,受困于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虚化、宅基地利益主体复杂多元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封闭性”等多重因素,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学术界需要加强法治实践研究,需要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研究放置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逻辑之下,在学术研究与法治建设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因此,建议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围绕着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这条主线,从明晰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强化集体所有权权能、建立新型宅基地管理模式等方面探索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8.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本刊针对《物权法》中涉及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征地拆迁等一系列权利,从维护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作一详细解读,希望读者关注。  相似文献   

9.
1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弊端 1.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10.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地的使用情况我国土地制度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我国的《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等诸多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主要属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地非农化的转化主要依靠政府征用的非市场化运作。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对农地的保护相对较弱。由于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实施一次性的完全购买方式,对土地的多功能用途没有兼顾,对土地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未能很好地处理,  相似文献   

11.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文强调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 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解玉娟 《安徽农业科学》2008,36(6):2545-2548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着主体虚位、权能不全、客体范围界定不清等弊端,使农民不能充分利用土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作了一些反思,并对目前学术界的几种改革思路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3.
困境一:法律障碍导致农地抵押贷款“先天不足” 抵(质)押物缺失始终是农民贷款的最大难题。农民手中最值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囿于法律限制难以充当抵(质)押物。 首先,农地所有权不仅在法律上不明晰,在具体运作中界限和范围也较为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阶段农村实行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对于改革的途径,理论界提出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但根据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最佳的选择,但同时也应不断地完善不足之处: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明晰客体范围,准许宅基地的合理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15.
<正>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  相似文献   

16.
正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单一的集体所有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虽然没有变化,但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形式、产权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深化土地改革中,应当修改《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两种农民的主要用益物权,应当明确赋予农民对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完整的财产权能。现在我们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种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  相似文献   

17.
一、现行农村集体财产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农村集体财产这一物质基础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财产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财产所有权主体缺位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属农村社区集体所有。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在许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即主体缺位。在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必然造成主体错位。如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许多地方村委会成了发包方。这里说的主体还仅仅是代表主体问题。至此尚不足以说明问题的本质,我们还应当弄清楚集体财产究竟是谁的,这就需要把握传统集体经济财产制度的特点。众所周知,集体财产归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但任何个人都不能单独占有某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说,财产权利的这种整体性和不可分性是集体财产制度安排的基本特点。这种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虽然名为“集体所有”,但社区每个成员不晓得集体资产是否有自己的份额,仅知道这是大家的,其  相似文献   

18.
唐邦勤  周平 《安徽农业科学》2011,39(7):4200-4202
建国后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制度变革中,我国村组集体的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历经了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曲折变迁。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三权分离"格局的形成,为我国村组集体重新获得农地经营权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为物权,这种界定有利于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但是《物权法》只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它所涵盖的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有很多规定还需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从上述意义上来讲,《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需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20.
农村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发展中的重要制度,山西是农业大省,农村土地仍保留着集体所有制,该文就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对集体制度改革的促进作用展开讨论和分析。农村土地确权可以明确和保护土地所有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要加快集体产权制度立法进程、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处置形式、详细划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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