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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品分销换证制度的实施现状调研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河南、浙江、天津三省(市)的实地调研,了解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分销换证工作的主要做法,针对动物产品附具检疫证明的必要性,重新设计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将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出具场所限定在屠宰厂点,重新界定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内容,提请农业部明确的相关法律含义,将动物检疫证明与畜禽标识和检疫标志合一等问题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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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检是指对未经检疫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实施补检是为了及时发现患病动物 ,防止疫情扩散和病害产品进入市场。《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 :“动物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任务时 ,可以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重检”。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强调了补检应遵循的程序 ,但实际执行的过程中 ,遇到的情况复杂 ,补检时没有或不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补检工作随意性很强 ,失去其科学性、严肃性 ,为整个检疫工作带来隐患。笔者就补检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 :1补检中存在的问题1.1对不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的 ,公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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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市场流通中经多点经营、多次销售后,原始的检疫证明等信息凭证不复存在、相关信息无法延伸和安全责任难以追溯等难题,2007年底,浙江省杭州市农业、贸易、工商、卫生和质监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对分销(分运、分宰、分储、分加工、分批次批发和零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行"一批一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以下简称<分销凭证>)管理制度.该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以来,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初步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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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49条是关于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呢?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和“没有检疫证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认定。1 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所谓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动物防疫法》第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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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员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环节中.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经常会发现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相当多的检疫监督人员在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不出具任何文书,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事后甚至没有记录,在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程序上存在很多问题,如果货主提起行政诉讼,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面临着败诉的危险.笔者现就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程序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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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航空运输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中,会常遇到逃避检疫行为,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检疫证明:货主所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有任何检疫合格证明。2)证物不符:货主所持有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与其所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在品种或数量上有差异。3)涂改检疫证明:货主在检疫合格证明上按照自己意愿更改内容,来达到货主预期的目地。4)证明混用:每种检疫合格证明都有其各自的用途及使用范围,《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规定。5)检疫标识不全:货主所运输的动物产品没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盖或加封的验讫标志。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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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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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动物防疫证章计划配额比例计算办法》。对“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与“畜禽(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畜禽(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实行计划配额发放.出县境证明与县内证明按1:40比例配套发放.要求实施动物检疫时.产地和产品检疫不得以票代证.必须做到“一摊(头)一票(收费发票)一证(产地、产品检疫证明)”.否则视为无效检疫行为.货(畜)主有权拒交检疫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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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国校 《养殖与饲料.饲料世界》2009,(4)
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畜牧生产能否健康稳定发展和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检疫机关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证明,标识则是动物已经强制免疫的象征。因此,检疫票证和免疫标识管理是促进动物防疫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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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规定的检疫证明有五种.1、<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对县境内交易、迁移的动物:或者经两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商同意,对两县毗邻乡镇之间交易、迁移的动物.2、<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限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使用.[CM)]3、<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限于县境内交易的动物产品使用;或者经两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在两县毗邻乡镇及城市城区之间使用此证明.4、<出县境动物检疫产品合格证明>,用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产品使用.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在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等运载工具经装前、卸后消毒合格后,出具此证明.现行国家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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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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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的动检工作中使用的检疫证明有5种.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县境内交易、运输的动物.此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动物畜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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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使动物防检疫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设立动物、动物产品报检制度,是为了全面及时正确开展动物检疫工作,防止偷逃漏检行为发生,向报检人提供有效、合法的动物检疫证明,而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报检单位共同设立的一项制度。它的有效运转,是推进动检工作更趋完善和规范的基本措施。 动物、动物产品的报检,是指从事动物、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在其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前,依法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履行接受法定检疫义务的活动。 凡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均属报检范围。报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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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监管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主体错位等问题.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厘清各自检疫监管职能,明确进出境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后续监管职责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