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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在田间种植后,当种子质量、气候、病虫害、栽培等因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等受到影响的时候,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民掌握的科技知识较少,科技意识不强,农民群众对种子的依赖性特别强,无论生产中出现什么问题,农民群众不是从科学角度找原因,他们首先想到的是种子,他们先找种子经营者,引起种子使用者与经营者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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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后追偿的原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必须要有能证明种子质量问题的证据———检验报告或鉴定报告。而农民大多不会去保存原始证据———种子,种子一旦播种,证据就难以复原,田间检验鉴定就成为解决种子质量纠纷举证的一个补救手段。目前,种子质量纠纷投诉集中表现在发芽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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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玉米大田生产中,常因种子质量(纯度、发芽率)或者栽培技术不当、病虫危害、不良气候条件等因素影响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及其经济性状表现异常,种子经营者与种子使用者对造成损失的原因存在意见分歧。此时,田间鉴定就成为判定种子质量的有效手段。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从玉米生长发育的三个阶段,结合现场勘验鉴定,判定是否属于种子质量(纯度、发芽率)问题,这样既保护了种子使用者、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经营种子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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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种子索赔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在实际工作中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搞清楚 :一是是否属于种子质量问题 ,以谁的检验结果为准 ;二是所争议种子是否为该种子经营者出售 ;三是赔偿额中“可得利益损失”怎样计算 ,赔偿由谁来监督执行。1 种子质量鉴定1.1 种子质量鉴定机构 :当因种子质量发生纠纷而不能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 ,就必须有一个合法公正的质量仲裁鉴定机构。随着我国加入 WTO和人们法律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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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其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出台,种子市场的逐步放开,种子经营主体增多,有关部门针对种子经营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以规范种子市场,保证种子质量和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经营者点多、品种杂和规格不一,加之有时自然灾害造成个别作物的种子供应偏紧,个别地方种子市场出现混乱,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质量纠纷屡见不鲜.现就<种子法>中有关种子质量的规定和种子质量纠纷的处理、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种子使用者购种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应如何处理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质量纠纷发生,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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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如果是种子使用者自己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致,种子经营者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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