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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关2010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9]11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及以后年度中央预算内养殖业良种工程项目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遵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农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养殖业良种工程类项目(含以前年份储备项目)进行增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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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2007年度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和标准化试点总结及2008年度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申报了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江永县香柚开发总公司江永香柚产品列为第二批国家GAP试点项目。江永香柚虽取得了很多荣誉,获得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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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养殖业的不断发展,畜禽流动日益频繁,由于检疫点分散,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极大,各地逃检、拒检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切实做好产地检疫工作,我县自1995年以来对畜禽产地检疫系取了以下措施.1实施产地检疫的申报和举报制度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和举报制度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畜禽及其产品都要向畜牧兽医部门申报检疫;末在当地申报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检疫时按有关规定加倍收取检疫苗.《通知》要求各地设立检疫情报员,对拒检、巡检人员进行举报;对举报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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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13,(17):34
日前,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发布。鉴于版面有限,对于以下附件部分的具体内容本刊不再刊登。广大读者可登陆河北畜牧业监测预警网和河北畜牧兽医网进行下载。这10个附件分别是: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资金分配表(分市下发);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扶持项目申报书(标准文本);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承担单位汇总表(市级);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名单;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月末进度统计表;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公示书(立项时)(格式);2013年市初审符合河北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情况表(格式);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公示书(验收后)(格式);2013年市申报河北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的项目单位验收考评得分情况公示表(格式);2013年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单位承诺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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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为学习贯彻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座谈会精神.增强机关干部和各级兽医行政人员依法防控观念.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能力.根据农业部常务会议要求.11月23-24日.农业部举办了两期《条例》学习培训会。农业部机关各司局、有关部属单位和来自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200多人参加了培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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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8,(11)
农财发[20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国畜牧业发展,加速奶牛品种改良,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探索财政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新方式,中央财政设立了奶牛良种补贴试点项目。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我们制定了《奶牛良种补贴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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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新兽药审评办公室 《中国兽药杂志》2002,36(5):24-24
为了规范各类新兽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的申报及拟进口兽药的申请注册材料及时进入审批程序,各单位按以下要求编制兽药申报(注册)送审材料。1 申报材料项目及内容编排1.1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 根据农业部“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确定新药类别,并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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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文号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新《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5号令《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46号公告关于《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的实施,我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的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进人了崭新的阶段。其中,农业部兽药产品文号核发工作一直被众多兽药生产企业所关注。作者在从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工作中,发现了一些值得引起各申报单位注意的普遍性的问题,基于上述原因,希望借本文为各兽药生产企业顺利申报兽药产品文号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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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5,(20):11-12
<正> 农业部近日下发通知指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提升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有关事项如下:一、2005年7月1日至12月底取得兽药GMP 证书的企业,可以申报地标升国标,逾期不受理。二、属于《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号令)第四、五类新兽药的地标,应按426号公告要求提供材料,其中临床药效试验方案需符合4号令及《实验临床试验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将临床使用证明代替临床药效试验资料。三、地标升国标有关试验应在农业部指定或认可的单位进行,非指定或认可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无效。畜禽等动物临床药效试验单位:省属及部属兽医兽药、畜牧(仅限促生长作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兽医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药代动力学试验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