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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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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哟通知》精神,农业部发布第28号令,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改: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  相似文献   

2.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相似文献   

4.
简讯     
农业部公布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为加强兽药生产管理 ,规范兽药生产活动 ,农业部近日发布了452号公告 ,提出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 :1、已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 ,需于2005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向农业部申请办理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手续 ;鉴于《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与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序号为同一编号 ,因此逾期未换证的 ,不受理其新增产品批准文号的注册申请。2、《兽药生产许可证》于2004年11月1日有效期满但尚未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 ,需按规定程序向农业部申请办理换发《兽药生产许…  相似文献   

5.
《饲料研究》2003,(7):44-44
我国首次进口外国企业生产、经营的兽药时 ,出售兽药的外国企业必须向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检验 ,并提供该兽药的全部资料和出口国 (地区 )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经检验、审查、证明安全有效 ,发给《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 5年。如继续在中国销售 ,应于期满前 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农业部定期公布外国企业已办理注册的兽药品种目录。凡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 ,进口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  相似文献   

6.
第十八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兽药制剂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相似文献   

7.
《福建畜牧兽医》2004,26(6):66-71
各市、县 (区 )农业 (畜牧水产 )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经按有关程序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有效期到期重新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验收审核 ,共有福建省闽侯光华农牧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 2 32个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符合规定要求 ,同意核发新的《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有效期到 2 0 0 7年 4月 ,待有效期届满前 2个月申请复检 ,重新核发新的《许可证》。以上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 ,出售种畜禽时应主动出具种…  相似文献   

8.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全省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人员,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有效期到期重新申请的单位,进行验收审核。现将验收合格的242个单位,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在《福建畜牧兽医》杂志上公告,发给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待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复验,重新核发,否则《许可证》逾期无效;同时,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进…  相似文献   

9.
综合信息     
农业部修订G M P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日前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取消兽药GM P静态检查,对检查验收通过企业核发的《兽药GM P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办法》还规定,新建企业取得《兽药GM P证书》后,应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改扩建企业取得《兽药GM P证书》后,应向农业部申请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办理新增品种产品批准文号;对2005年6月1日以前通过兽药GM P静态检查验收的企业,须于《兽药GM P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  相似文献   

10.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业厅制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经按有关规定程序对福州市仓山区城门下洋畜牧场等19个种畜禽场进行审核验收,基本符合规定要求,同意申请,核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有效期到2004年4月,待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复验,重新核发。上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出售种禽时,应主动出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违者依法予以查处。福建省农业…  相似文献   

11.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2005年下半年,农业部在江苏省开展兽药GSP试点工作,由于没有成熟的模式,江苏省农林厅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参照人药GSP认证的相关内容制定了《江苏省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笔者参加了试点企业的申请认证准备工作,认为申请兽药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在申请认证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12.
各有关地、市、县(区)农业(畜牧)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发布的[1998]80号文件通知精神,我厅按规定程序对福建省金谷种猪开发有限公司等十个种畜禽场进行审核验收,基本符合规定要求,同意发给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待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复验,重新核发;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进行生产经营,出售种畜禽时,还应附上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违者依法予以查处。附件:福建…  相似文献   

13.
笔者作为《中国牧业通讯》的忠实读者,对贵刊2001年第1期(总第112期)刊登的《怎样正确行使兽药管理的权力》一文读后,虽为其依法维权而振奋,但对该案调查处理以及行政诉讼的某些方面持有异议,愿与舒正祥同志商榷,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异议 (一)“口头要求”是较大案件行政执法工作之忌。对违法经营兽药近2年之久的店主陈某第一次监督检查就应该立案查处,不应用“口头提出三条要求”来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因为该行政行为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在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下达后的调查取证或后补的处罚手续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行政机关“空口无凭”或不能按规定期限提供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证据,该行政行为将被依法撤销。 (二)本案中“责令停业”应为取缔的范畴,不宜纳入处罚内容,本案无需听证程序。在对陈某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兽药罚字[1999]第037号)中,如果“责令停业”是法院认定违反《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的根由,那么此处罚内容虽然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63条规定之依据,也有画蛇添足之嫌,更是本案关键问题所在。理由:一是《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2条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即对不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经营行为的处罚没有“停产、停业”之规定。二是《条例》规定了兽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必须予以取缔。所以,《条例》中只有在可以吊销(即已经取得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第40、41条违法经营兽药的处罚条款里才有“停产、停业”之规定。即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的方有“停产、停业”之言。取缔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行政权力维护特定的经济社会秩序而实施的强制终止违法行为或非法组织的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而专有的管理权。这一点,在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中得以充分体现和运用。 二、建议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观念。在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力争做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特别是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就要意识到如果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诉讼,可能出现败诉的因素还有哪些,有则及时弥补。 (二)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目前应回避《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之引用。经调查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违法经营者,依据《条例》第42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如果依法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事实上已达到“停产、停业”之目的,并可依据《条例》的罚款规定和《细则》第63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不引用《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的处罚内容于法有据;《条例》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农业部发布的《细则》的有关规定,这也符合《立法法》第79条之规定。另外,笔者认为,《细则》第63条中“停产、停业”处罚的设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有待探讨。 (三)将《细则》第63条“停产、停业”之表述修改为取缔,减少“停业”的听证程序和由此而致“败诉因素”的自我约束。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四)“法院法官不能严格执法”的救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是虽然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l0、64条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也可请求人大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等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14.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要求,经审核.现核发福建省康牧生物技术开发中心等7家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附件1),有效期为5年;同意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生产许可证内容变更(附件2):同意山西中动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附件3)。  相似文献   

15.
信息大观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加快兽药GMP实施进程,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原《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取消兽药GMP静态检查,对检查验收通过企业核发的《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二、新建企业取得《兽药GMP证书》后,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  相似文献   

16.
<正>(接上期)情况不予受理;验收时发现以上情况,不予验收。申请验收的企业要准备好验收前半年内生产的有效证明,如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等。)七、相关补充说明第二十条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原址改扩建和异地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对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新增生产线、部分复验并通过验收  相似文献   

17.
正笔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要求,对兽药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内容及处罚依据进行了整理汇总,供同仁参考。一、兽药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及处罚依据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办情况。检查是否取得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行为。未取得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  相似文献   

18.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要求,经审核.现核发四川健特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附件1),有效期为5年;同意山西博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生产许可证内容变更(附件2)和山东大明消毒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附件3)。  相似文献   

19.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要求,经审核.现核发天津德邦嘉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附件1),有效期为5年;同意山东胜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生产许可证内容变更(附件2)和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附件3)。  相似文献   

20.
《福建畜牧兽医》2004,26(6):65-65
福建省农业厅文件  闽农牧 (2 0 0 4 ) 1 51号龙岩、南平、宁德、新罗、武平、长汀、建瓯、福安、周宁市 (县区 )农业(畜牧水产 )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业厅制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经按有关规定程序对龙岩万龙种猪有限公司等 8个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具体名单附后 )进行审核验收 ,符合规定要求 ,同意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有效期到 2 0 0 7年 3月 ,待有效期届满前 2个月申请复检 ,重新核发新的《许可证》。以上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生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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