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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2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行政复议范围和国务院原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最大不同点是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为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目的在于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止一些地方、部门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和收费等。本文结合实际,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动物防疫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问题谈谈有关看法。  相似文献   

2.
农村天地     
行政复议,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同级或上级行政机关审议,给予重新裁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行政诉讼法之后,“民告官”的又一渠道。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这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特编发此稿。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审查的范围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从事的行政行为,为一次性,如收税、处罚等),而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却处于一种不受老百姓监督的状态。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乱发文件的现象十分严重,许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乱审批、乱许可、乱发证等“源头”均出于此。而且这些“红头文件”许多是各地区各部门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制定的,严重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造成的危害无论是程度还是范围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无法比拟的。 为改变这种状况,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 1 999年 4月 2 9日通过 ,并自 1 999年 1 0月 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是对我国运作近 1 0年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总结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动物防疫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完善。下面 ,我将对照原《行政复议条例》(1 994年 1 0月 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 ,与大家共同探讨《行政复议法》中适用于动物防疫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条款。1 复议申请1 .1 申请复议时间延长由《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1 5日”延长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同…  相似文献   

4.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又一重大步骤,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目前,从各地交流报道的情况来看,  相似文献   

5.
习题与答案     
《中国动物检疫》2016,33(12):104-105
正【第十一期习题与答案】1.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本习题0.2学时)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即由被申请人负责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申请人的举证范围,是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即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  相似文献   

6.
习题与答案     
《中国动物检疫》2016,33(10):99-99
正【第九期习题与答案】1.简述并举例说明我国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情形。(本习题0.5学时)答: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其复议机关是作出原动物卫生具体行政为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如,甲市乙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甲市畜牧兽  相似文献   

7.
兽医卫生行政复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林汉亮董秀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医监督管理所行政复议的目的在《行政复议条例》第一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即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复...  相似文献   

8.
笔者作为《中国牧业通讯》的忠实读者,对贵刊2001年第1期(总第112期)刊登的《怎样正确行使兽药管理的权力》一文读后,虽为其依法维权而振奋,但对该案调查处理以及行政诉讼的某些方面持有异议,愿与舒正祥同志商榷,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异议 (一)“口头要求”是较大案件行政执法工作之忌。对违法经营兽药近2年之久的店主陈某第一次监督检查就应该立案查处,不应用“口头提出三条要求”来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因为该行政行为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在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下达后的调查取证或后补的处罚手续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行政机关“空口无凭”或不能按规定期限提供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证据,该行政行为将被依法撤销。 (二)本案中“责令停业”应为取缔的范畴,不宜纳入处罚内容,本案无需听证程序。在对陈某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兽药罚字[1999]第037号)中,如果“责令停业”是法院认定违反《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的根由,那么此处罚内容虽然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63条规定之依据,也有画蛇添足之嫌,更是本案关键问题所在。理由:一是《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2条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即对不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经营行为的处罚没有“停产、停业”之规定。二是《条例》规定了兽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必须予以取缔。所以,《条例》中只有在可以吊销(即已经取得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第40、41条违法经营兽药的处罚条款里才有“停产、停业”之规定。即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的方有“停产、停业”之言。取缔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行政权力维护特定的经济社会秩序而实施的强制终止违法行为或非法组织的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而专有的管理权。这一点,在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中得以充分体现和运用。 二、建议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观念。在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力争做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特别是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就要意识到如果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诉讼,可能出现败诉的因素还有哪些,有则及时弥补。 (二)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目前应回避《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之引用。经调查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违法经营者,依据《条例》第42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如果依法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事实上已达到“停产、停业”之目的,并可依据《条例》的罚款规定和《细则》第63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不引用《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的处罚内容于法有据;《条例》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农业部发布的《细则》的有关规定,这也符合《立法法》第79条之规定。另外,笔者认为,《细则》第63条中“停产、停业”处罚的设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有待探讨。 (三)将《细则》第63条“停产、停业”之表述修改为取缔,减少“停业”的听证程序和由此而致“败诉因素”的自我约束。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四)“法院法官不能严格执法”的救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是虽然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l0、64条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也可请求人大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等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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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于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功能主要是控制危险,配置资源,证明或提供某种信息与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的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均符合以上特征,因此,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可称为动物防疫行政许可(也可称为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等),它涉及到家畜家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蚕等的每次移动和屠宰加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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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机关纠正下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包括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复议原则、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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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机关纠正下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包括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复议原则、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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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续前)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机关纠正下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包括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复议原则、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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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指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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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是长期困扰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难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而在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出现的情况。关于此的诉讼也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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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行政复议1.1动物防疫行政复议的概念动物防疫行政复议是指管理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申请,主管该组织的本级农牧(畜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2动物防疫行政复议的特征1.2.1动物防疫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其复议权来源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领导权、监督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的授权组织,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组织的农牧(畜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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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机关纠正下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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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相继出台和颁布,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日臻完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国家行政行为,由动物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它受《行政处罚法》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如果动物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要求撤销或变更不当甚至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并可申请行政赔偿以弥补因违法和不当处罚而造成的损失。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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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或法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公民或法人某种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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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中做了大量工作。随之而来也出现了相当数量不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形时,相当部分当事人选择了向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由其作出复议决定。笔者认为,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复议职能存在较多不妥,理由如下:1违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政府部门的划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其行政职能是依《动物防疫法》的授权而享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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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的行为的重要法律。如果说此前法律主要是对政府行为进行事后监督和补救的话,那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起到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作用。1明确许可设立权限,控制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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