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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1 毫秒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县级畜…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一)选…  相似文献   

3.
动物防疫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动物防疫行政主体)或应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依法请求的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或不履行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依法设立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现行的动物防疫实施与执法进程中,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在最前沿。在《动物防疫法》第1章总则第6条第3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县级以上”。县级的动物防疫机构执法主体模糊,第2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18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相似文献   

5.
《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3):44-44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一)选址、布局…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捕捞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以及未经熟制的肉、脂、脏器、血液和未经加工的绒、骨、角、头、蹄。尾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  相似文献   

7.
《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3):43-4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五条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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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档案。第三条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第四条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  相似文献   

9.
留验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动物、动物产品的过程中发现可疑的问题时 ,可以依法将其扣留并采取必要的检验措施。留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采取的样品留存检验 ;二是对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整批全部进行留存、观察和检验。留验属于动物防疫行政强制措施。是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为实现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目的 ,根据动物防疫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 ,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对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相关财物进行限制或紧急处置 ,从而使其保持在某种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采用留验强制措施 ,笔者想与同仁们谈谈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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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行政复议1.1动物防疫行政复议的概念动物防疫行政复议是指管理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申请,主管该组织的本级农牧(畜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2动物防疫行政复议的特征1.2.1动物防疫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其复议权来源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领导权、监督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的授权组织,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组织的农牧(畜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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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动物诊疗条件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与动物饲养、运输、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相关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有关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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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动物饲养和动物产品生产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动物防疫法》第6条、第41条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是贯彻落实《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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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1999,16(6):33-33
编者按:为贯彻执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疫情管理,科学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农业部制定了《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于1999年Ic月198,以农牧发[1999]18号向全国发布施行。现全文转载。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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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防疫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于1998年1月1日实施。怎样正确理解和执行《防疫法》和《条例》是农商两家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一年多的实践,归纳以下看法:1要正确区分两个执法主体及其管辖范围《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在管辖范围上十分广泛,它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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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划,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工作职责,实行动物防疫管理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和督促相关机构及人员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服务工作,并协助做好动物疫病监测、检疫、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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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1案由2002年11月20日上午,我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接到群众举报,禹州市浅井乡二郎庙村三组农民张某在自己家中正在加工收购的病死羊。接到举报,我所立即派动物防疫监督员前往调查查实,当我们执法人员赶到二郎庙张某家中时,发现张某及其家人正在加工收购的病死羊,执法人员按照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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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畜牧兽医》2007,(5):62-62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征用的人力和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4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初审的《动物防疫的(修订草案)》中首次将扑杀补偿写入了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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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出入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制订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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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 《中国畜牧业》2014,(17):61-62
<正>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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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执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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