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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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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勇 《种子世界》2006,(10):13-14
知识产权在种业界一般表现为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规定是品种权人权利的核心。  相似文献   

2.
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其主要内容是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陈红霖  桂瑶 《中国种业》2004,(11):12-13
一项能够取得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不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生态环境;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应当具备适当的品种名称.另外,品种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即使合乎授权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也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程序.为了减少品种权申请的盲目性,节省品种权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双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品种权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4.
浅谈新时期的品种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锦峰 《种子科技》2003,21(3):151-153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1植物新品种及其保护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属于国家保护名录范围并经适当命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育种者对其经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和依法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未经品种权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授权的品种。1.2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原因从国内情况来看,目前因品种侵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育种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  相似文献   

5.
刘君 《中国种业》2002,(12):12-14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plantvarietyright),又称育种者权利(plantbreeder'sright),是国家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所有人(以  相似文献   

6.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作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和工业外观设计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独占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授权品种处置权或者排他权,包括处分权、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生产和销售权等。  相似文献   

7.
《作物育种信息》2005,(5):13-13
贯彻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5年来,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逐步由法律意识淡薄的无序状态走上了保护意识较强的规范化路子,有效地维护了单位和育种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推动了科技产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植物育种的持续创新,科技综合实力明显提高,极大地鼓舞了科技人员申请品种权的热情。  相似文献   

8.
陈红 《中国种业》2006,(10):22-24
农业植物品种权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时可能是代理人,以下统称为申请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续分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或者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办公室)指定申请人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这些手续主要有:答复农业办公室的各种通知书、缴纳品种权申请的各种费用,缴纳测试和保藏的繁殖材料。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这一类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农业办公室可作出视为未提出或者需要办理手续补正等通知,一般不会涉及品种权申请本身。这些手续主要有: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和延长期限请求等。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种业》2000,(1):5-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  相似文献   

10.
从2004年8月29-30日农业部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的“首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上获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5年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育种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品种权申请数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截止到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654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508件,年申请数量已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十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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