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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猪业》2012,(4):2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  相似文献   

2.
《湖南畜牧兽医》2012,(2):41-43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接2012年第2期) 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农业部决定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与第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十条:“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以向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www.Chinafeed.org.cn)下载。”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一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  相似文献   

5.
《湖南畜牧兽医》2012,(3):40-4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  相似文献   

6.
《饲料研究》2012,(2):27-29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第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  相似文献   

7.
《饲料研究》2012,(3):30-31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8.
<正>(接上期)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制度对兽药和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检验监测是畜牧兽医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重要手段,许多产品仅凭眼观很难断定其质量状况,需要通过专门的仪器,采用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定量、定性分析。饲料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另外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农  相似文献   

9.
《饲料与畜牧》2001,(4):37-39
三、标准的公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行业标准由农业部公布;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企业标准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 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材料;  相似文献   

10.
《现代畜牧兽医》2004,(11):40-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相似文献   

11.
《湖南畜牧兽医》2004,(6):32-3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第二章 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合格 ,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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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饲料》2003,(3):35-3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第三条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第二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人员要求(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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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12月 9日发布 ,根据 2 0 0 3年 4月 7日农业部《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 ,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 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  相似文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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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3,(8):26-27
<正> 2003年3月26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新版的管理办法(农业部26号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决定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与第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十条:"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以向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www.Chinafeed.org.cn)下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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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研究》2012,(1):36-38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动物产品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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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畜牧兽医》2012,(1):42-43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相似文献   

19.
正保障无公害畜产品安全,一要杜绝违禁物,以加强投入品的监管;二要严格休药期,以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管;三要填好记录表,以加强质量控制和追溯。一、饲料生产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于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09号),新条例共51条,原条例35条,增加了16条。《条例》做出的重大修订有:1.强化了政府的领导责任。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明确了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为饲料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第五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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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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