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的部署,我站结合种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2001-2005年开展了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为核心的"四五"普法工作.通过"四五"普法,达到了"两个提高",即全面提高了各级种子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了种子执法工作水平;实现了"两个转变",即由提高种子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加快了"三化进程",即加快了全省种子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进程.从而,为我省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2.
1我省种子质量管理工作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施行,<种子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种子质量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种子质量不断提高.1998年、2001年及2002年农业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我省样品合格率和企业合格率均为100%,我省省、市两级大范围的入库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和春季市场监督抽查,连续多年样品合格率均在85%以上.种子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成绩:一是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渐成制度.二是种子质量监督检测网络已具雏形.三是种子检验与质量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检验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四是种子检验与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五是尝试了种子质量管理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上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两年后,<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种子条例>)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农作物种子法规在我省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也预示着我省依法治种具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强大的法律武器.<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地位,<省种子条例>赋予了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的职责.那么,如何加强种子执法和行政管理,促进我省种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相似文献
5.
6.
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队伍,切实履行执法主体责任的组织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明确规定,管理和经营要彻底分开,管理不能参与经营,经营不能搞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7.
8.
9.
管理与经营彻底分离塑造种子管理新形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正式施行后,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打破了传统的种子经营格局,种子经营主体和生产经营的作物品种迅猛增加,种子市场非常活跃.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给农民带来价廉质优的良种,农民得到实惠;另一方面,各种不规范现象甚至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给农民造成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也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为了维护全县种子市场秩序,真正体现公平竞争、公正管理,切实保护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利益,我县认真落实<种子法>关于种子行政管理必须与经营分开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实现了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的彻底分离,各自分设,使种子行政管理工作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形势,为公平、公正管理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塑造了种子行政管理新形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