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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2004年7月1日起,对未列入非处方抗菌药实行在全国范围内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的规定。国务院新颁发的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也将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届时,也将禁止未经兽医师开具处方而销售.购买、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这是未来现场兽医工作者必须要遵守的法规。本文将例举一些常规使用抗菌药中的认识偏差,以引起基层兽医工作者的注意,兼回答读者提出的关于治疗猪病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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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畜牧兽医》2004,28(4):42-46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04号国务院令,颁布《兽药管理条例》。《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另外,《条例》还建立了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研制新兽药,还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在兽药生产、经营方面,《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相应的地方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条例》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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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的使用涉及到兽药残留问题,进而影响食品安全。兽医处方制度是兽用处方药管理的重要方式,对处方药规范使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兽医处方制度在食品动物养殖中并未得到较好落实,由于制度缺陷导致执法人员不知"从何管起",兽用处方药买卖与使用不规范行为"有令不止"。本文从兽医处方药的流通和使用两个角度切入,剖析制度背后存在的矛盾与瓶颈,涉及法规条款缺陷、乡村兽医对兽医处方制度的影响、买药求医难、兽医处方与养殖档案混淆等,并对上述问题从立法、政策、执法等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为兽医主管部门优化兽药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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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工作 ,农业部发布公告宣布自2003年4月10日起 ,我国有关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的规定皆以第265号公告为准。同时该公告强调指出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口肉禽饲养环节的兽药使用管理工作。出口肉禽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 ,应首选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生产的产品 ,严格遵守国家兽药使用管理规定 ,不得使用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2号令)规定的兽药产品 ,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002年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产品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 ,不得使用进口国明令禁用的兽药 ,肉禽产品中不得检出禁用药物。对进口国允许使用的兽药 ,应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 ,出口肉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不得超出进口国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出口肉禽养殖场(户)必须实施兽医处方制度和用药记录制度 ,设置专职兽医人员 ,并根据兽医处方正确使用兽药 ,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 ,做好用药记录对非法使用禁用兽药、未经批准的兽药和不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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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04,25(8):35-3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