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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已经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拖拉机培训方面的行政法规,对于指导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具有非常积极意义。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新亮点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提出了若干新的政策措施:(1)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规定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2)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资格管理。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组织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都必须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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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国家和黑龙江省实施了一系列涉及农机监理的法律,数量之多,变化之大,是少有的。为学习好新法规,做好监理工作,现就部分涉及农机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监理工作谈点看法。一、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培训管理办法》该部门规章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规章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这对监理机构是个考验。农机驾校条件较高,如教室要120m2以上,教练场1500m2以上,教练车5台以上,机具比1:2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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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这就要求我们对新形势下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与考核进行积极的探索与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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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不缺位、不越位、不争权——谈市级监理机构牌证管理权的履行》(见《中国农机监理》杂志2005第一期)一文,觉得市级监理机构牌证管理权特别是大中型拖拉机的牌证管理权的界定应以农业部43、42号令为准。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中第二条规定:“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农机安全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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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四川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管理工作,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有关规定,2011年11~12月,受省农业厅委托,省农机监理总站组织开展了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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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及相关法律赋予农机主管部门管理拖拉机等机动农机具的行政执法职责,农业部先后发布了41号至43号部长令,公布了《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在8月15日至9月21日不到30天时间内连续颁布三个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拖拉机安全管理,这在我国农机监理史上是空前的。这表明了主管部门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的信心和决心,表达了对农业机械化依法管理重在促进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件事情看似偶然,实则是主管部门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广纳群言,集近几十年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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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41号部长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作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切实肩负起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推动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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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规定,打破了多年来行政垄断的格局,把驾驶培训推向市场。实行“政企分开”,加强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对提高培训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法律赋予的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牌证核发职能,其目的是保证公共安全,属于《行政许可法》涉及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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