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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疫员是检疫的主体 ,有权出具检疫证明 ,出具的检疫证明是代表国家、政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携带危害养殖业疫病的一种确认。检疫证明是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法定证件 ,也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凭证。检疫员必须依法出具法定的填写规范的检疫证明 ,并依法承认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检疫 ,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 ,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全国统一的验讫标志。所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不仅要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规定的…  相似文献   

2.
《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具有检疫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合法;二是检疫管理相对人,即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具有合法权利能力;三是动物、动物产品具体检疫方法和过程符合检疫规定…  相似文献   

3.
《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相似文献   

4.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超市、肉品专卖店越来越多,小包装动物产品由于方便、快捷很受消费者的青睐。但小包装动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安全卫生却难以鉴别。因为小包装上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但在实际动物检疫工作中,对经检疫合格的白条肉都能加盖全国统一的验讫印章,而对经检疫合格的袋装、盒装、箱装等动物分割产品,既不能加盖验讫印章,又没有统一的检疫标志可加封,只能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由于没有统一检疫标志,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分割产品,只能凭动物检疫证明运输和销售。分割产品在销售时只能一车、一批产品带一份动物检疫证明,不可能每箱、每盒产品都带动物检疫证明,就很难确定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检疫合格。有的甚至出现在运输、销售时发生“调包”现象,即将不合格产品冒充经检疫合格产品。一旦监督检查被发现,货主还振振有辞:我这批货是有检疫证明的。从而给不法经营者钻了空子。 有些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行设计制造了检疫标志,贴在动物分割产品的外包装上,以证明经检疫合格,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因不是全国统一,其规格样式、字体大小、颜色等不统一,加上一些地方应用,大多数地方不应用,有的就以不是统一检疫标志为由而不予认可,出现重检疫、重收费,甚至处罚等扯皮现象。 所以,应尽快依法统一动物检疫标志,统一样式、大小、字体、颜色等,采用热敏、光敏等防伪技术统一印制。一旦加封再撕下后,无法进行第二次使用。可分为小包装产品检疫标志、箱装产品检疫封条等不同规格。并制定统一的发放、管理、使用办法,同其他动物检疫证明一样,逐级领取使用。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动物检疫员或在其监督下在产品小包装和包装箱上加封。对没有加封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不得运输、上市销售,一旦查出,按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5.
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经过检疫合格后所出具的法定证明。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过程中检疫证明的用量较大、使用频繁、书写严格,可见动物检疫证明在动物检疫和监督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目前,我国使用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明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五种,另外还有《非疫区证明》。  相似文献   

6.
第十六条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动;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 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 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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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规定的检疫证明有五种.1、<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对县境内交易、迁移的动物:或者经两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商同意,对两县毗邻乡镇之间交易、迁移的动物.2、<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限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使用.[CM)]3、<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限于县境内交易的动物产品使用;或者经两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在两县毗邻乡镇及城市城区之间使用此证明.4、<出县境动物检疫产品合格证明>,用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产品使用.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在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等运载工具经装前、卸后消毒合格后,出具此证明.现行国家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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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国外引进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商检合格后进入国内流通领域多数都没有凭国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而《动物防疫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动物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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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铁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是动物防疫监督的一种。《动物防疫法》第5章、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铁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是法律授权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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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动物及其产品流通贸易的发展,动物及其产品跨区域活动十分频繁,为便于动物及其产品、所有人、来源、去向、检疫出证人等在运输、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做出处理,而处理的方式之一就是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出具检疫证明。现将动物防疫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作一综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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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证明是国家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凭证,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合格的、无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的有效证明。严格检疫证明的出具、使用和取得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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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证明是国家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凭证,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合格的、无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的有效证明.严格检疫证明的出具、使用和取得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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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发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断强化检疫证明管理,为控制动物疫病流行,保证畜牧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做出了贡献。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以来,全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发放数量连续4年超过10万本,4年累计发放491118本。在加强检疫证明管理的工作上,除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之外,笔者认为还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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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下称《动物防疫法》)第30条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因此,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既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法定职权,也是其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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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这既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法定职权也是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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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多年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深入开展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对检疫合格进入市场流通的动物及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促进了动物及产品的流通,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及产品没有动物疫病的法定凭证,在全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形势下,加强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监管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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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健康、卫生状况出具的法律凭证。他是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发放到县、乡动物检疫人员,并由动物检疫人员依法实施检疫后出具的具体法律文书,具有社会监督性、公正性、权威性。目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业部统一监制,全国统一样式,分为动物A证、动物产品A证、动物B证、动物产品B证四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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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1999年第4期37页刊载的《动物防疫监督与食品卫生监督对动物产品监管权限的切割点》一文,笔者有不同看法,特提出与同行们共同探讨。1《动物防疫法》授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进入市场或流通领域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管。这里的动物产品指的是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及虽经疫合格但不作为食品(如生皮等)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第4条明确规定,“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们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2文中引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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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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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要求 ①出售、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实施提前报检;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检疫人员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加封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做防疫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③动物凭有效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有效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运输单位和个人凭检疫证明承运。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检疫的,都属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2对屠宰、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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