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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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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现代农业经营水平提升。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5.5万家,成员913万户,入社农户比例达61.4%,出资额1166亿元,入社农民收入比当地普通农民平均高出20%。合作社正成为农民增收的"助推器",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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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社,退社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民自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成员退社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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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社,退社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民自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成员退社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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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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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对促进土地流转,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并实现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成员可以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入股土地经营权的处理是成员退出制度安排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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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博爱县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多层次、多成分、多领域发展态势,特别是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125家,包括粮食、蔬菜、林果、畜牧、农机、农产品加工等多种类型,成员股金5895万元,入社成员9200户,辐射带动农户3.2万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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