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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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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玉 《云南农业》2008,(8):35-35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昭阳区种子管理部门已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职能彻底转变,加强种子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补充完善《种子法》配套法规、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的市场检查、积极开展种子质量抽检,已成为昭阳区种子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2.
农事要闻     
河北省政府要求,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企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3.
去年12月开始实行的<种子法>与原<种子管理条例>相比,一是强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二是重新确认了19种涉及种子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罚.三是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不分所有制,不分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都可以取得种子生产、经营权.还首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四是首次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4.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相似文献   

5.
正自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出台之后,扎兰屯市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公司彻底分开,各旗、县相继成立了隶属本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职责是: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案件;依法审核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承担辖区内农作物种子品种管理、  相似文献   

6.
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是依法治农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种子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2001年杭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大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清理种子市场秩序,有力地促进了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1.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种子管理工作按照《种子法》的要求,2001年,杭州市把政企分开、理顺执法体系作为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首要工作来抓。到目前为止,全市种子管理站都已从种子公司分  相似文献   

7.
《新农业》2016,(7)
正2016年1月1日,经过三次修订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在总结过去15年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的行政职能,县级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是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基础力量,应及时掌握种业新动向,审时度势,顺应市  相似文献   

8.
种子一二三     
<正>8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将受到怎样处罚?《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  相似文献   

9.
种子一二三     
《北京农业》2008,(9):35-36
<正>8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将受到怎样处罚?《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  相似文献   

10.
<正>科技兴农,良种先行。《种子法》实施以来,乌兰察布市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种子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种子质量明显提高,农作物新品种得到广泛应用,为农业生产安全、农业增收和农民增效,和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据推动作用。但也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制约着种子产业的发展。一、种子管理取得的成绩1.种子管理体系逐步健全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2006年乌兰察布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种  相似文献   

1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12.
<正>前言种子是农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是农业生产中永恒的主题之一,加强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大重要职责,检测中心作为全国种子质量检验体系的龙头,按照稳定、发展、务实、创新的原则,在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种子检验员考核技术评价、种子质量标准制修订、种子检验技术攻关研究,以及检测中心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  相似文献   

13.
加强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大重要职责。定期检验是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种子质量信息,有效监控并确保种子生产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中的纯度种植鉴定也是《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赋予的职责。通过调查与分析湖南的种子质量监督定期检验的现状,并提出有效解决当前种子生产轻产前、产中质量监控、信息不共享、县级种子机构纯度监控难实现等问题的定期检验,从根本上确保本省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用种安全。  相似文献   

14.
<正>《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作物种子工作。《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  相似文献   

15.
一、种子经霄队伍现状 1.种子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学法、知法、用法是搞好种子经营工作的基础,也是农业生产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我县种子管理部门也对本县区域内的种子经营者进行了多方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但由于种子经营者科学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对《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刻,导致了违法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16.
《农家参谋》2011,(8):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相似文献   

17.
《中国农技推广》2013,(Z1):14-19
(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发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18.
正农作物种子是提升农业生产力的重要科技力量,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的核心产业。种子市场管理是《种子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种子市场管理从时间跨度上看,从季节上看分为春季和秋未冬初两个阶段,从监管对象上看分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经营门市和流动经营商贩,从检查内容上看,涉及证照、品种、质量、生产、标签、档案、凭证、包装,广告等诸多领域。从监管任务上看分为16项具体工作:(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2)  相似文献   

19.
1.监督抽查不收费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样品我国2000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监督。《办法》规定,监督抽查的费用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样品,抽样人员少于两人或没有持证抽样,种子企业可拒绝接受抽样。  相似文献   

20.
<正>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其他农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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