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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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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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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Z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具备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资格条件,非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处罚的规定。 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关键是要把好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资格审查这一关。我国实行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资格审查制度,从仓储设施。技术人员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对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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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上接2016年第1期)三、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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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处罚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饲料产品质量的管理,我国依法实行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和标签制度。 一、关于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必须是法定的,即: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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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猪业》2012,(7):43-43
【本刊辑】据2012年7月10日中国禽病网报道,彻查"瘦肉精"事件之后,国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将进一步趋严。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的企业和个人,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对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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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畜牧兽医》2011,(1):41-41
2010年12月8日,安徽省公布了《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召回,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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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技术》2003,(19):39-39
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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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7期) 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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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杭州市有关部门在某预混料生产企业查获一批该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及违法生产、销售兽药的相关证据。1案件处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兽药;没收非法生产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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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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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四川省农业厅饲料处发布了7月份全省饲料监测中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经营单位,并根据不同的质量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成都新宏大饲料有限公司、成都龙庆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产品被检出卫生指标超标,由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责成上述企业立即召回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并依法销毁;责成企业认真开展溯源自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县饲料管理部门备案。2.四川民建饲料有限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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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机关应将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否则在实施处罚过程中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出现行政败诉的不利后果。近年来,云南省宣威市畜牧兽医局加强了兽药饲料行政执法工作,加大了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执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被处罚主体的认定有误,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理解和认定不够准确,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当作《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没收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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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兽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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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8.查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三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违反本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9.查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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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安全问题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存,饲料作为人类动物性食品的生产原料,其安全问题与畜产品的食用安全密切相关,饲料中存在的不安全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因素很多.本文在针对目前我国饲料安全的存在诸多问题基础上就如何改善饲料安全状况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1、加大执法力度 要深入学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于生产、经营环节的不法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开办饲料生产企业和申办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资质标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市场准入.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标签,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配伍禁忌及注意事项.通过监督抽查、定期抽查或质量跟踪的方式,对饲料生产、流通和养殖企业进行过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警诫和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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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论是《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还是《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都与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一样 ,在罚则中 ,对某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都规定了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几种处罚种类和一定的幅度 ,如《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 ,没收其药物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还是不罚款 ,罚1万还是5万均符合法律规定 ,均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这就给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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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日前对外通报,2016年第四季度,北京市等23个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立案查处兽药违法案件912件,其中兽药生产环节257件、经营环节584件、使用环节71件,货值金额总计78.16万元,罚没款总计234.1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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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药杂志》2009,43(9):23-23
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各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兽药饲料执法年活动的部署要求,以规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查处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开展蜂药专项整治为重点,深入开展兽药、饲料执法年活动,全面加强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取得了良好成效。据统计,今年1-6月份,全省共出动农牧执法人员1.36万人次,检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6 833家,整顿市场560个,立案查处各类违规案件271起,涉案货值50.3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58.7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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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猪业》2012,(4):2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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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概述1.1实施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农业部第67号部令,发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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