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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立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5)
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拟完善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修订草案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令人欣慰的是,这次修订草案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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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11):8-9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附则。与修改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比较,修订后则凸显出以下五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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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立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7):43-43
最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时,将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的规定,修改为“其职务终止”。 相似文献
5.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2):30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机制,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山西省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2004]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山西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相似文献
6.
陈熹柳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1,(9):40-4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允许"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参加农村基层组织选举,这为大学生村官通过公推直选进入村两委班子扫清了制度障碍,对大学生村官步入基层决策前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曹国英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1,(1):34-36
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组织法》)有很多新内容,可能有的村宫还存在疑虑。我就现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以及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结合新《组织法》的精神,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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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付群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1,(7):36-37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完成并公布实施,相关的地方法规也将依据此法陆续修订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建设正在迈上新台阶。经验表明,只有进一步加大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执行力,才能把法律赋予农民的自治权利落在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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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恭礼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11):12-14
重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修订的时候就考虑到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农村结构的变化,也针对了目前我们农村农民各种需求,以及新的变化,尽可能在这部法中用法律的形式把基层多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固定下来。但读罢重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仍觉得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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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村干部,并不是新鲜事。但是,在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配合的情况下,完全由村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主组织、行使法律赋予的罢免权利并获得成功。还不多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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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部分地方为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将村级财务收归乡管,名曰“村账乡管”,且被当作一种成功经验,加以推广。我们认为,从法律和实际情况看,弊大于利,不宜提倡。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工作上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乡镇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强求村级财务统归乡管,而应当尊重村委会的自治地位,指导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账目,实行村级财务民主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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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付群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1,(1):36-38
2010年10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原先法定的选民自动登记制度,修改为自动登记与自愿登记相结合的混合型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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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村村委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凡是村里的独生子女户,父母年龄到49岁时,可以享受村里发放5万元的福利待遇.我母亲现在去世了,父亲还健在,我父亲去村委会领取此项福利,村委会不给.请问,我父亲有权领取这5万元福利吗?
答: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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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3条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向本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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