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刘奇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4,(19):10-11
困境一:法律障碍导致农地抵押贷款“先天不足”
抵(质)押物缺失始终是农民贷款的最大难题。农民手中最值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囿于法律限制难以充当抵(质)押物。
首先,农地所有权不仅在法律上不明晰,在具体运作中界限和范围也较为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2.
3.
<正> 1 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弊端 1.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 相似文献
4.
《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都作了相似的规定,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允许买卖。《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相似文献
5.
《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都作了相似的规定,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允许买卖。《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反映和体现了现阶段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民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对普遍关注的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1.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 相似文献
7.
1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弊端
1.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8.
正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一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 相似文献
9.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属于不同的主体。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的房屋及附属物显而易见归农民自己所有,属于农民私人财产。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集体土地进行依法征收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其法律关系也是并不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国家和房屋的合法拥有者是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相似文献
10.
在农村,以私有住房作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1、《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2、农民私有住房用于 相似文献
11.
12.
土地的所有权就是我们所共知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13.
14.
15.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之一,尽管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事实上的国家管理和农民的实际无偿占有使用,使其集体所有的属性被弱化。拆迁的强制性、房屋买卖的受约束性,使在这两种交易方式中农民的宅基地收益不完全,但对农民部分的收益补偿也说明农民享有宅基地产权中的一组权利束;但就出租而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房屋的出租收益不具有差异性,农户拥有较完整的土地出租收益权。 相似文献
16.
在农村,以私有住房作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 1.<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相似文献
17.
18.
《农村科学实验》2007,(5):1-1
一、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同时,《物权法》第60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20.
一、法律法规安排上存在一定缺陷
1.含糊的法律规定对流转形成较大的限制.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