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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品种选育而言,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谓选育人又称培育人,可分成单位选育和个人选育。简单的说单位育成的品种叫职务育种,个人育成的品种叫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就像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那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目前,关于品种选育的法律、法规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相应的因品种在选育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等纠纷案件则日益增多,有的案件还尚属我国首例,相对而言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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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植物新品种保护旨在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扩大国际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享受生产、销售和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排他的独占权,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3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3月23日,我国正式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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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推动农业植物育种持续创新和种子产业化的根本动力,是规范种子市场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保障。我国自1999年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植物新品种权成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育种单位品种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如何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显著成效,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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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历史进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又称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所专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1833年9月3日罗马教皇发布在产品和技术方面给以所有权的宣言,这项宣言被世界上普遍认为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的起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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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植物育种领域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随着植物育种技术的发展,业界对提高品种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针对植物品种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现状,通过研究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权的客体,发现二者保护客体脱节,造成了两种育种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之间未能有效衔接,存在保护真空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植物品种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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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是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技术的排他独占权,1997年,国务院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即UPOV公约的基本内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从而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了法制轨道,为农业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1999年4月23日,我国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正式与世界接轨,随着我国加入WTO,植物育种必将朝着国际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优良品种双向流动的新机制,过去我国没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许多优良品种未申请国际保护,失去了很多互惠互利的的交换环境,大量的资源无偿流失,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对植物新品种给予国际保护,不仅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扫清了一道障碍,而且为我国科技人员国外申请品种权铺了平了道路,促进了植物育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带动了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新发展,但是,由于很多科研人员并未意识到种权的重要性,许多宝贵的财富还在无形中丧失,为了实现农产品的增产、增收、增质促进成果转化,有效地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已是摆在农业科研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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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封市种业现状 1.1 种子科研目前我市有两家专门从事作物品种选育和改良的单位,创办了3个种子公司,先后育成了30多个经国家或省级审(认)定的农作物品种,为开封市的农业生产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他种子企业的育种能力很低,绝大多数的公司几乎没有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只是把种子购进,充当销售的“中间商”,而育种单位和育种者个人对培育的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自身保护能力较差,致使许多优良品种遭受侵权,使得品种权人不能取得开发或转让新品种而应得的报酬, 再加上科研经费有限,大大挫伤了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市种业的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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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利弊谈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持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