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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防疫法》的贯彻实施 ,特别是面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 ,如何实施检疫监督与国际接轨 ,国家对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搞好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提高我国畜禽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必须要根据法律的要求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队伍。1 当前动物检疫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1 1 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形式不适应《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后 ,规定动物检疫工作应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 ,法律不再要求对检疫工作进行委托。因此 ,过去由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在乡镇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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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由法定人员按法定程序对法定对象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的,是动物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法定证明。经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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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法律意识,为动物检疫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三十一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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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福 《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02,32(4):7-7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以来,委托检疫在偏远地区,特殊行业,“两厂”等部门的检疫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今天,尤其是《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委托检疫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另外委托检疫中存在许多问题,有违于《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显然已不适应现行的检疫体制,建议取消“委托检疫制度”其理由如下:1“委托检疫制度”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法》取消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有关委托检疫的规定,《委托检疫管理办法》是以《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为依据,《动物检疫法》的实施,使原先制定的法律、法规、办法、规章等的作用自行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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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34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因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收取检疫费是合法的。但是,合法不等于合理,也不等于合适。随着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动物检疫收费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现在已经到了检疫不收费的时候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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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三个令”,严把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个环节,四川广元市元坝区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中,以完善各个环节记录记载为基础,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有效地保证了检疫工作的规范运作,牢牢地把握了检疫主动权,真正地实现了以检促防,以监保检,保障了全区畜牧产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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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搞好我区动物检疫工作,保证“放心肉”工程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达到以检疫促防疫的目标,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兽医卫生监督所依据《动物防疫法》,制定了《理顺动物检疫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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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深入开展畜禽产地检疫冯雪领(河北省动物检疫站05008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于1997年7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江泽民同志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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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青海省各级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和青海省动物防疫工作会议,对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强化《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规范检疫证章标志使用及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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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动物检疫工作实践和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农业部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笔者将《办法》浅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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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动物检疫证明有5种,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这5种检疫证明的使用,增强了在产地、运输、市场等环节对动物疫病的监督作用,降低了动物疫病扩散蔓延的机会,有力地促进了检疫、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但这5种检疫证明在实际应用中尚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以下是个人的一些想法,希望与广大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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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动物检疫工作实践和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农业部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笔者将《办法》浅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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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证明管理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加强检疫证明的管理,使国家关于检疫证明管理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不仅是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应尽的职责.更是关系列兽医工作的正常秩序、防疫工作的落实和动物疫病的有效控制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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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九十年代中期,我省不少地方就实施了检疫申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1999年6月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需引进种用动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