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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行政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实际上采用的是婚姻关系破裂标准。诉讼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破裂程度的标准难以把握。同时,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不十分符合我国当前婚姻状况实际,有悖婚姻自由原则。从婚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和离婚司法实践来看,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更为适当,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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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0年,职工刘某与农村姑娘董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先后生育一个女孩和一个男孩.但随着男方下岗以及日常开支的增大,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07年9月,董某为缓解家庭经济困状而到广东省中山市打工至今.2008年9月,董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刘某离婚,两个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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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8日,芷江县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离婚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并由王某一次性付给杨某5000元小孩生活抚育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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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双怀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2)
案由:原告陈某系某市大型企业的副厂长,被告王某系某市中学教师,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01年离婚.婚生女儿陈娇儿,今年11岁,由被告即孩子的母亲王某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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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郑某婚后生有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3岁的孩子被判随郑某生活。离婚后,我就外出打工,两年未归。上个月,家父来电话说前夫郑某已经再婚,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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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因第三者插足,周某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为迭到离婚目的,周莱表示愿意抚养6岁的儿子并承担一切抚养费用。周某是一名教师,有稳定的收入,考虑到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婚姻已无法挽回,我同意了周某的离婚请求。法院根据我们达成的协议制作了调解书,确认我与周某离婚,周某抚养儿子并自愿承担一切抚养费用。周某离婚后,即与“第三者”结婚。两年后,周某购置住房井又生育了一个孩子,他以家庭负担加重为由,以儿子为原告将我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我每月支付给儿子抚养费300元。我没有工作。每月仅靠政府的低保救济金雏持生计,实在无法支付抚养费用。请问:离婚后,子女能随意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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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靖宇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1,(4):71-71
律师:我与张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我们因夫妻感情不和.张某又经常和别人打架,于2007年离婚。孩予判给我抚养,张莱每月探望一次,我没有要求张某给付抚养费。现在张莱来看孩子的时候都教孩子打架,开始我管孩子,孩子还能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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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程某,女.被告:戴某,男.
2010年3月9日,原告程某和被告戴某因离婚纠纷,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果园两块及7亩责任田耕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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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黄某在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医院检查,发现丈夫患有不育症。我们经协商决定,用人工授精方法,采集他人精子来生育试管婴儿。在丈夫的陪同下,医院为我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不久我怀孕并于2000年3月生下一男孩。此后,我们夫妻多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感情日渐淡漠。由于婚姻已经发展到名存实亡的地步,因此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我主张孩子归我抚养而由他承担一部分抚养费。他却认为这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己无血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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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金”与“费”谁是谁非?王某和妻子杨某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小东随父亲生活,杨某为小东购买5万元保险.后杨某未履行承诺,经催要未果后,小东及其父亲将杨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5万元.对此杨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是“保险金”而非“保险费”,5万元保险金对应的保险费并不多,自己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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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1月,27岁的女子吴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一纸诉状将45岁的丈夫张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经法官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无争议,但对唯一的女儿由谁抚养却迟迟达不成共识。吴清诉称,5岁的女儿从出生起就和自己生活,3年前和丈夫分居后也由自己带回山东老家抚养,女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女儿应跟随自己生活。张伟则辩称,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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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双槐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2,(7)
原平市杨某和李某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在学校读初三.1986年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母亲杨某抚育,李某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8年,杨某下岗,仅靠先前的微薄积蓄生活.随着物价的上涨,父亲给付的抚育费远不足保障其女儿生活和上学之需.在此情况下,杨某多次要求被告李某增加给付女儿抚育费,但李某以离婚时对抚育费用的分担已有约定为由,加以拒绝.杨某只好代女儿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每月支付给原告抚育费1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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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2001年与丈夫结婚,当时他系再婚,带一个三岁女孩。去年底,丈夫因病去世后,我一个人带着孩子艰难度日。我找到孩子的生母曹某,要求她将其领回抚养。可孩子的生母说我与孩子之间已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她不应再管孩子的抚养问题。请问,她的说法对吗?王平王平同志:孩子生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子女归父或母一方抚养,并不是说不抚养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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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16,(12)
正案例:2003年,宋某(女)和胡某(男)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结为夫妻。婚后,宋某发现胡某不但好吃懒做,还好赌成性。2011年,已有3个孩子的宋某再也忍受不了胡某的习性,留下3个孩子离家出走,在冷战了两年后,二人于2013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孩子归胡某抚养,婚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债务,各自的债务各自负担,自此相安无事。然而,2015年的一张传票打破了生活的宁静,家住河南原阳桥北的兰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和胡某告上了法庭,原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