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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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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4日灌南县五队乡乔玉进、陈忠明两农户.到灌南县农业局投诉,反映他们购买了由五队乡王某转卖东海县支成行推销的“超级稻1800”水稻品系255kg,共种植59.5亩,造成严重减产.申请鉴定。该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责成执法大队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鉴定条件.于次日组织有关专家到实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一是该“超级稻1800”水稻品系未经审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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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确了销售种畜禽 不得有的行为@芦秀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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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商品经济离不开广告.应当说,多数广告都是名副其实的.但是也有的广告把关不严,出现了虚假广告,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广告法>第4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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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是关于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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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武合讲律师: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实施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无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以及违反品种资源管理制度或违反品种审定制度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的罚款。种子经营者经营假、劣种子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市发[2007]15号)规定,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在种子执法实践中,我们对种子生产者或种子经营者采取代销、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方式销售种子尚未收讫的销售款应否计入"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掌握不准,特请解答。某某市种子管理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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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武合讲律师: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实施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无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以及违反品种资源管理制度或违反品种审定制度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的罚款。种子经营者经营假、劣种子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市发[2007]15号)规定,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在种子执法实践中,我们对种子生产者或种子经营者采取代销、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方式销售种子尚未收讫的销售款应否计入"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掌握不准,特请解答。某某市种子管理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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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第3期)
其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①<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并未规定免责事由,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的意思是,考虑到禁止饲养的动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即使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也不能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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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土地可以买卖吗?答:土地不可以买卖。《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