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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案情2003年10月份,个体户李某与一家毛巾厂签订毛巾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支付“订金”2万元。此后,李某按约交付2万元,但毛巾厂未能履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毛巾厂双倍返还订金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订金”与“定金”,虽然读音相同,但性质完全不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李某因一字之差,损失2万元。评析定金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证明债的成立和保证债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的债务不被履行时,对…  相似文献   

2.
在民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常常遇到一方给付“定金”或接受“定金”。但你对定金的认识有多少呢?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日寸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所以,定金既指一种债务的担保方式,也指作为定金担保方式的那笔预先给付的金钱。当事人一方在法  相似文献   

3.
史耀辉 《农友》2001,(1):30-31
个体户李某与一家毛巾厂签定的购销合同的约定:“李某支付订金2万元”。此后,某按约交付了2万元,但毛巾厂未能履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毛巾厂双倍返还订金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订金”与“定金”,虽然读音相同,但性质完全不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  相似文献   

4.
《农技服务》2004,(10):51-51
在日常购物中,有时经营者会要求消费者对准备购买的商品交部分“预付款”(包括“定金”或“订金”),但由于一些消费者对预付款的概念理解不深,反而受其所累;还有一些商家故意混淆预付款中的“定金”与“订金”的含义以此误导消费者。对此本刊特别提醒你,交预付款时,要谨慎分清“定金”和“订金”,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相似文献   

5.
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另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定金可广泛适用各类合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0%.  相似文献   

6.
艺苑 《农家参谋》2011,(10):41-41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似文献   

7.
定金担保是经济合同的一种重要担保形式。我国《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法律及一些行政法规,都对定金制度等作了规定。本文仅就定金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及定金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8.
定金和违约金是两种不同的合同担保形式。定金是在合同还没有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在规定应当支付的价款以内,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相似文献   

9.
定金与订金     
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楼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在人们的日常经济来往中,经常会看到定金与订金的字眼,有人不明就理,以为反正都叫“定金”,随便在合同上写一个就行。其实,两词发音一样,其法律含义都有很大出入,不分清楚随意取舍,一旦产生法律纠纷,法院依法对两词的解释将有可能背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初衷!  相似文献   

11.
2003年10月,个体户李某与某毛巾厂签订毛巾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支付‘订金’2万元”。此后.李某接约交付2万元,但毛巾厂来能履行合同。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毛巾厂双倍返还订金4万元。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盒”与“定金”.  相似文献   

12.
案例一:辽宁省铁岭市的周先生在互联网上看到新洲区三店街的“特种野猪繁育研究中心”做的相关广告后.不远千里赶到新洲与卖方签订了《特种野猪购种预定协议书》,交纳了1.6万元订金,并在老家投资兴建猪场。可当他再次抵达提货时.却发现对方提供的种猪与当初看到的样猪大相径庭,当即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订金.遭到卖方拒绝。  相似文献   

13.
律师同志 : 去年 5月底 , 邻村范某将所承包的 1.2亩责任田转包给我 , 作为取土制砖之用 . 双方议定 : 第一年开采泥土前 , 由我付给范某 5000元定金及 1000元青苗损失费 ; 第一年结束之后 , 由我每年给付 1000公斤水稻给范某 . 合同签定后 , 我按合同付给了定金及青苗损失费 . 6月底 , 该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范某无权转让、改变耕地用途而终止我与范某间的协议 . 我找范某双倍返还定金 , 以及退还青苗损失费 , 及赔偿制砖工棚设施等损失 . 他却称损失是我造成的 , 与他无关 . 请问 : 私自转让、改变耕地用途 , 损失该由谁负 ? 读者 : 陈清  相似文献   

14.
去年5月底,邻村范某将所承包的1.2亩责任田转包给我,作为取土制砖之用。双方议定:第一年开采泥土前,由我付给范某5000元定金及1000元青苗损失费;第一年结束之后,由我每年给付1000公斤稻谷给范某。合同签定后,我按合同付给了定金及青苗损失费。6月底,该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范某无权转让、改变耕地用途而终止我与范某间的协议。我找范某双倍返还定金,以及退还青苗损失费,及赔偿制砖工棚设施等损失。范某声称损失是我造成的,与他无关。请问:私自转让、改变耕地用途,损失该由谁负?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种种卑劣手段大肆进行合同欺诈,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其欺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虚构主体资格或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行骗。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时,便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在原企业注销后仍用原来的营业执照、公章、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有的不法分子,冒用一些公众比较熟悉的大企业、大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二、虚构合同标的骗取财物。不法分子虚构市场紧俏物资,如化肥、农药、钢材、油料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预付款。三、以“货到付款”方式骗取大宗货物。不法分子以高于产地价格大量收购积压物资,并承诺“货到付款”。一旦货物到手,又以低于产地价格处理后携款潜逃。四、“钓鱼式”欺诈。先履行小额合同,骗取对方信任后再骗取大宗货物。如某面粉厂与对方做过数次交易,对方都及时付款,信誉良好。后来对方要求发货数量剧增,面粉厂根本未加思索,将大量面粉发给对方。此次对方根本不付款,当事人下落不明。五、以虚假财产、权利作担保,骗取财物。通过伪造产权手续,以虚假财产向银行、债权人担保,骗取货款或财物;还有的钻政策和法律的空档,将某一项财产反复抵押担保,骗取多家...  相似文献   

16.
《农村百事通》2011,(9):84-84
一份涉及千万元巨额财产的经济合同,一方没弄清合同性质,就拨出巨款;另一方没有查验对方的经营资格,就签字画押。在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根据不同的理解付诸实践引起纠纷后,又都理直气壮地打起了官司,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双方大感意外。28日,广州海事法院对这起双方当事人引发的"糊涂案"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这个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双方共同承担。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去年5月底,邻村范某将所承包的1.2亩责任田转包给我,作为取土制砖之用。双方议定:第一年开采泥土前,由我付给范某5000元定金及1000元青苗损失费;第一年结束之后,由我每年给付1000公斤稻谷给范某。合同签定后,我按合同付给了定金及青苗损失费。6月底,该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范某无权转让、改变耕地用途而终止我与范某间的协议。我找范某双倍返还定金,以及退还青苗损失费,及赔偿制砖工棚设施等损失。范某声称损失是我造成的,与他无关。请问:私自转让、改变耕地用途,损失该由谁负?陈清陈清同志:当前,我…  相似文献   

18.
陈超  闻杰 《农家顾问》2008,(7):15-16
1.签合同避险经济合同是进行经济交往的纽带,也是处理经济纠纷的依据,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参与产权交易、引进技术承包,加入经济组织等,都可依据国家法规和政策,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购买种子,如果签订经济合同.发现对方售的是假种造成绝收,就可以拿出合同,依据《种子法》,向对方索赔.你就可以避免因此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19.
《福建农业》2004,(8):7-7
编辑同志: 去年,孙某将他承包的2.5亩责任田转包给我,我准备建砖窑,合同签订后,我付给他3000元定金及1000元青苗损失费。不久被村干部发现,认为孙某无权转让责任田,还说改变耕地用途也是违法的,责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不知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杜平杜平同志: 首先,我明确答复你,私自转让责任田和改变耕地用途、在耕地上建窑都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相似文献   

20.
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的界定,应从市场经济主体和立法渊源来考量:首先,作为合同诈骗罪客体之一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难以让人把握的概念,因而只有对市场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主体——企业进行诈骗的行为才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扰乱,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从立法沿革上看,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源于经济合同,而订立经济合同的主体也是企业,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指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用来诈骗企业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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