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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弊端
1.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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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探索——以泰兴市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现代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日益成为各级政府需要面对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以泰兴市为例,从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依据和程序入手,对于如何规范其操作细则和规程,加大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力度,以及建立健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度进行总结;并对实践工作中如何建立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和法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偿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探索,就如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进行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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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晖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6,30(6):57-61
农民在土地征收中享有知情权、征收程序参与权、获得妥善安置权、公平补偿分配权、社会保障权和发展权等一系列权利。农地征收的目的为了公益,征收主体是特定的,征收是国家的强制性行为,征收具有有偿性、权属变更性。京郊农村是在私法公平补偿理念下,创新集体土地征占地补偿及经营方式,改变单一的货币补偿的方法,加强法律制度设计,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能够获得一次性收益和长期性收益,完成北京郊区农村社会结构转型的历史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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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之一,尽管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事实上的国家管理和农民的实际无偿占有使用,使其集体所有的属性被弱化。拆迁的强制性、房屋买卖的受约束性,使在这两种交易方式中农民的宅基地收益不完全,但对农民部分的收益补偿也说明农民享有宅基地产权中的一组权利束;但就出租而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房屋的出租收益不具有差异性,农户拥有较完整的土地出租收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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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忽视了农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平等性要求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制定公平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必须全面考量集体土地持续保障家庭粮食安全的价值,集体土地持续提供现金收入来源的价值,集体土地持续提供就业岗位的价值,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稀缺性价值,以市场定价为原则,对失地农民现有财产、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农地承包经营权稀缺性进行相应的补偿,保障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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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 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弊端 1.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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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反映和体现了现阶段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民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对普遍关注的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1.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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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农村大量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对农民给予补偿和安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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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实施后,关于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规范越来越引起重视。本文立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背景,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四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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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支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5(1):158-159
<正>一、我国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1、耕地产权制度不完善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只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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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学实验》2007,(5):1-1
一、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同时,《物权法》第60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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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宏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10):4-5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唐福珍自焚抵制强拆,引发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广泛质疑。随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对外征求意见。然而,这部由《物权法》直接催生的行政法规,并未涵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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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建 《新农村(黑龙江)》2012,(13)
当前农村房屋征收之所以产生诸多社会问题,主要是因为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过于强调政府权力在房屋征收制度中的主导地位,而对农民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从而造成某些基层政府在落实国家依法保障农民房屋所有权及农民住宅权的法治观念方面的消极和被动.农村房屋不仅仅是农民的一项私人财产,更是农民住宅权实现和农民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客观载体,是农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如果政府确实出于为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民自身利益考虑,也应当尽最大可能将对农民的合法权利的侵害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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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婷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9(1):32-33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在现实中集体主体行使权利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苏州也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试点工作,农民脱离了原来的土地,搬进安置的社区,农民的职业由单一的农业生产走向多样化,由农村户口变为城镇户口,社区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也因新型社区居委会的建立不能继续发挥其各项权利,使得这些决策权、监督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经济民主管理等各项权利行使困难,集体经济组织也面临解体的困境,集体土地将面临无主的境地,集体土地收归国家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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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分析了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一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主体虚位;三是农村集体土地权能残缺;四是农民的物质帮助权缺失。提出了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路径:一是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立法;二是科学设置农村土地权益,包括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法律性质为农民按份共有、明确界定农地所有权主体、消除产权残缺与确保农民产权的完整化、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规定征地主体对原产权人合理补偿原则5点;三是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四是规范征地制度,包括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与控制耕地征收、确立公平补偿标准与规范土地补偿程序2个方面;五是加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司法监督;六是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培植农民维权组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