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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华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13,(9):43-45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若干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保护我国的土地安全和合理利用提供了基础,对我国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产生了许多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新问题,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规制问题,提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应对策建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宅基地使用权行使进行规范和控制,且是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措施.结合社会实践经验,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内容和目的展开讨论,并阐明确权登记工作对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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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1财新峰会上提出,城乡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迫在眉睫,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先从政策上,然后再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而近期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也正式面世,通知要求,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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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本文分析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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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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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记者了解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秉承根据对象不同分类操作的思路。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改革思路,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将分类试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是重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权威人士处独家了解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根据对象不同分类操作。针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份推进试点范围;对非经营性资产,将重点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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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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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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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就宅基地这一热点话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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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笔者接触了不少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的当事人,有的竟是带了败诉的法院判决书来咨询。这些纠纷的造成主要是对我国有关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缺乏了解。例如,有一宗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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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同志在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宅基地作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城乡收入差距明显,农民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等问题突出,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宅基地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关系很有必要。而且,在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对其财产性收入的主动性及控制力。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农民宅基地财产性收入特点,总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分析宅基地财产性收入的障碍并提出了增加宅基地财产性收入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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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笔者接触了不少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的当事人,有的竟是带了败诉的法院判决书来咨询。这些纠纷的造成主要是对我国有关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缺乏了解。例如,有一宗房屋及宅基地买卖案例,买卖成交后又过了十几个年头,遇到拆迁补偿的利益问题,卖方反悔,便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这一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退回房屋宅基地,自己返还买方的全部购房款。对这个案子,大部分村民都对买方鸣不平,特别是买方购买了卖方的宅基地后,投资进行了一些改建,还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等。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该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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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村干部未经土地部门规划批准,竟将村里的基本农田和承包地擅自卖给村民用做宅基地、坟地,在不到二年的时间内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2亩、其他土地25亩,非法获利5679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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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村干部未经土地部门规划批准,竟将村里的基本农田和承包地擅自卖给村民用做宅基地、坟地,在不到二年的时间内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2亩、其他土地25亩,非法获利567900元。日前,这名村干部被山东省郯城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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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三农"问题不断出台各项惠农政策,旨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活跃农村市场,是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举措,是时代的要求,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据此吉林省相关职能部门也先后出台了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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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兵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12,(7):67-69
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较快,我国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建房持续升温,但农民在新建住宅过程中,缺乏规划制约,逐步形成村中老宅基地空闲和土地闲置,即外实内空的"空心村"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令人担忧。"空心村"整治工作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证,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应统筹安排、严格规划、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梯次推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