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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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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艳芳 《新农业》2011,(4):59-59
1.坚持自愿流转,确保主体地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规定,农民在国家计划与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独立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农民实际需要与愿望,正确引导,承认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对所承包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土地是否流转以及采取何种形式流转,由农户自主决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反映和体现了现阶段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民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对普遍关注的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1.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  相似文献   

3.
《农村百事通》2007,(10):19-20
主持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既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被明确为一种物权.农民就享有对其支配、处理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够被放开呢?对这个问题这部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说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本刊针对《物权法》中涉及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征地拆迁等一系列权利,从维护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作一详细解读,希望读者关注。  相似文献   

5.
我国所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是对土地登记制度的完善,同时也是对《物权法》顺利实施的有效保证,可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土地登记办法》中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疏漏,甚至于和我国的《物权法》还存在一定的抵触,需要进一步确立同意登记以及登记在先原则。  相似文献   

6.
杨峰 《农村百事通》2007,(10):18-19
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历经13年酝酿和广泛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财产支配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毫无疑问,广大人民群众将是《物权法》的最大受益者。那么,《物权法》有哪些条文是保护我们农民权益的?它的实施将在哪些领域对我国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呢?本期焦点栏目将为您详细解读。[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是  相似文献   

8.
雷素琼 《福建农业》2013,(4):1-1,15
土地入股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加农户",即农民将拥有经营权的土地折算为资本,入股给公司,由公司将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实行规模经营,农民按入股土地的股份份额实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推行土地入股意义重大,正如周林军所言:"中国农村土地,向来只有产业效率,没有交易效益,难以产生资本效益,导致农民不能致富。现在进行的改革,就是通过资本途径来提高其交易效益。"《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为土地承包经营入股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共中  相似文献   

9.
严永 《湖南农业》2008,(1):26-26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本刊针对《物权法》中涉及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征地拆迁等一系列权利,从维护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作一详细解读,希望读者关注。[编者按]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类型,为农民取得该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文章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嬗变为背景,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条件、客体条件以及基础条件,并对两种不同取得方式所必备的条件进行了比较说明,界定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权的取得须具备成员权的条件。  相似文献   

11.
一、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同时,《物权法》第60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一段]  相似文献   

12.
<正>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近年来,各地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上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尽管如此,仍然有很多农民朋友对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法规不甚了解,产生了很多疑惑。为此,我们为大家梳理了几个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的主要问题,供广大农民朋友们参考。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  相似文献   

13.
运用文献法和归纳法研究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暴露出的问题,结果显示,《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不完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差别对待,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的错位是造成土地征收诸多问题的深层原因。及时修改和完善土地相关法律,使农民享有的集体土地权利名副其实,严控地方政府的征收权,建立更加合理的官员政绩考核指标,是解决土地征收带来的实际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14.
简明信息     
《农家顾问》2007,(11):19-19
1今年10月正式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相似文献   

15.
林炳霖 《中国农垦》2007,(10):1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包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34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经营因应《物权法》执行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正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  相似文献   

17.
廖洪乐 《中国农垦》2007,(10):30-31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未能及时做出调整,改革严重滞后。特别是自上世纪90年代初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后,土地市场价值迅速显化和提高。政府在低价征用集体土地后,再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获取巨额收益,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农民,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要有效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必须根据《物权法》平等保护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原则,改革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对《土地管理法》做出重大修改。  相似文献   

18.
<正>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部署。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各地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上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确权登记工作,深受当地农民欢迎。尽管如此,仍然有很多农民朋友对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法规不甚了解,产生了很多疑惑。为此,编者为大家梳理了一些常见问题,供广大农民朋友参考。一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答: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相似文献   

19.
最近,国家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在解答农民来信时指出,对于承包期内能否根据人口变化调整承包地的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和《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人口变化而调整承包地。所以,多年来,对于承包地,各地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  相似文献   

20.
正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单一的集体所有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虽然没有变化,但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形式、产权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深化土地改革中,应当修改《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两种农民的主要用益物权,应当明确赋予农民对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完整的财产权能。现在我们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种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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