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3.
《福建农业》2010,(8)
<正>农经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机、农垦、渔业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林业厅(局):为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尽快制定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的要求,现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以下简称涉农项目)具体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4.
5月4日,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这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周年即将到来之际,从国家层面传来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又一重大利好消息,将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涉农项目实现“亲密接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相似文献
5.
6.
7.
日前,国家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8.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是支持合作社发展,支持农业和农民的重要方式。本研究通过对20个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实践操作的深入探讨,总结归纳出四类合作社涉农项目管理模式,并对其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结合项目管理相关理论和涉农项目的特殊性,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建设的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对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提高项目建设效果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当前适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81号)和各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14.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并明确规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据此, 相似文献
16.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探索金融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着力点,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 相似文献
17.
18.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地区间还很不平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一些规定。一是产业倾斜,政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国家支持发展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粮食生产、农业产业化建设、农田水利、节水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相似文献
19.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1):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