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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10,(12):11-11
<正>1手机号为158****1559的读者短信咨询:在河南省郑州区域内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本刊答复:从河南省畜牧局了解到,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必需符合《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现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第七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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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我县一兽药器械批发站将毗邻A县一业务单位订购的兽药送到该单位时,被A县畜牧局以无该县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其辖区内进行兽药的销售活动为由,将全部兽药扣押。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欲给予没收全部兽药、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兽药器械批发站不服,其理由为:既已在本县办理了《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即被允许进行兽药器械的批发业务;在A县既没有设立门市又没有在集贸市场销售,只是送货而已,不该受罚。后经反复交涉,A县畜牧局变相(以会务赞助费)收取了2000元的罚款。对此案笔者…  相似文献   

3.
河北省卢龙县畜牧水产局孙华、秦延庆来信问:我单位是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监督员在开展兽药药政工作中遇到了困难。我们认为无论经营企业还是个人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就属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就应依据第四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无证经营违法所得应按商品价值计算。但是我们在与有关部门探讨时,给我们的解释是,个人无证经营兽药不属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违法所得计算仅指利润部分,不应按商品价值计算,因此,认为我们按商品价值进行处罚依据不足。请问个人无证经营兽药是否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违法所得”究竟应该如何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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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上接2016年第1期)三、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  相似文献   

5.
<正>(接上期)兽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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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0日,安徽省定远县农牧局在对全县兽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查到池河集镇某一兽药经营门点,经调查了解:该店主名叫陈邦朝(男、55岁、汉族),自1997年底就开店经营兽药,一直未领取过《兽药经营许可证》,也不知道经营兽药要办证,怎么办证。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现场跟他讲解《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以及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法定程序,考虑到他是初犯,对他的违法行为未作追究,只是当场口头提出三条要求:1、经营兽药必须申领《许可证》;2、店里的兽药应停止销售,转让他人或退回到进的地方;3、店门外墙上‘兽药店”三个字样必须涂掉。事隔一月即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门点检查时,发现店里的兽药仍摆放在药架上,门外‘兽药店”三个字样也未涂掉,随即执法人员就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10月20日,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给当事人陈邦朝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兽药罚字[1999]3第037号),处罚内容:1责令停业;2没收兽药;3罚款1000元。《决定书》直接送给本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申请复议或上诉法院),当日将封存准备没收的兽药予以没收,并出具《没收兽药凭证》(定兽药没字[1999]第037号)。又隔半月,当事人一纸行政诉状将定远县农牧局法人代表曹国友告上法庭,执法人员受局长曹国友委托,并请律师向县法院递交行政答辩状并举证。后经法官对有关举证材料的审查,查实执法人员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法院理应判决执法人员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该案没有开庭审理,只是受理该案的法官一人采用调解方式了结此案,法官在调解中建议:1、原告撤诉;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0元改罚款500元;3、没收的兽药退还给当事人。执法人员觉得此案违法事实清楚,没收的兽药没有退还,其它方面处罚按法官调解办。  相似文献   

7.
《北方牧业》2014,(6):11
正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相似文献   

8.
笔者作为《中国牧业通讯》的忠实读者,对贵刊2001年第1期(总第112期)刊登的《怎样正确行使兽药管理的权力》一文读后,虽为其依法维权而振奋,但对该案调查处理以及行政诉讼的某些方面持有异议,愿与舒正祥同志商榷,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异议 (一)“口头要求”是较大案件行政执法工作之忌。对违法经营兽药近2年之久的店主陈某第一次监督检查就应该立案查处,不应用“口头提出三条要求”来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因为该行政行为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在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下达后的调查取证或后补的处罚手续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行政机关“空口无凭”或不能按规定期限提供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证据,该行政行为将被依法撤销。 (二)本案中“责令停业”应为取缔的范畴,不宜纳入处罚内容,本案无需听证程序。在对陈某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兽药罚字[1999]第037号)中,如果“责令停业”是法院认定违反《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的根由,那么此处罚内容虽然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63条规定之依据,也有画蛇添足之嫌,更是本案关键问题所在。理由:一是《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2条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即对不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经营行为的处罚没有“停产、停业”之规定。二是《条例》规定了兽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必须予以取缔。所以,《条例》中只有在可以吊销(即已经取得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第40、41条违法经营兽药的处罚条款里才有“停产、停业”之规定。即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的方有“停产、停业”之言。取缔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行政权力维护特定的经济社会秩序而实施的强制终止违法行为或非法组织的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而专有的管理权。这一点,在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中得以充分体现和运用。 二、建议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观念。在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力争做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特别是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就要意识到如果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诉讼,可能出现败诉的因素还有哪些,有则及时弥补。 (二)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目前应回避《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之引用。经调查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违法经营者,依据《条例》第42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如果依法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事实上已达到“停产、停业”之目的,并可依据《条例》的罚款规定和《细则》第63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不引用《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的处罚内容于法有据;《条例》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农业部发布的《细则》的有关规定,这也符合《立法法》第79条之规定。另外,笔者认为,《细则》第63条中“停产、停业”处罚的设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有待探讨。 (三)将《细则》第63条“停产、停业”之表述修改为取缔,减少“停业”的听证程序和由此而致“败诉因素”的自我约束。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四)“法院法官不能严格执法”的救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是虽然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l0、64条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也可请求人大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等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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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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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11月17日,北京市农业局兽药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某兽医药械中心库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库房内存有该单位经营的3种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全部不能提供《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和第4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认定该单位库房内3种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为假兽药.据当事人交代和提供的进货清单,查实库房内这3种进口兽用生物制品除正常损耗外,没有进行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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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哟通知》精神,农业部发布第28号令,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改: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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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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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今年到期换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及审批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经验收合格同意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告。对无证经营、无证生产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监督电话:022-2830172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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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已颁布多年,但目前不按《条例》、《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下同)的行为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管理与生产、经营一手抓。目前,兽药监督管理由省、地(市)、县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但具体操作上一般由省农业厅畜牧局、地(市)、县畜牧兽医站执行,这些部门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般都办有自己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企业所需的许可证由主管畜牧局、畜牧兽医站填写后,到农业厅、农业局盖个章就行了。这些企业在生产、销售兽药中出了问题,一般是内部处理了事,至多对责任售货员进行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绝少有吊销自己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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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响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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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织印制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现将样张发给你们,并就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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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北方牧业》2003,(10):24-24
<正>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就上海部分兽药企业兽药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清查,其有关事宜如下:一、自发文之日(2003年3月26日)起,凡已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已注销《兽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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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经查实,黑龙江双翼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再具备相应的兽药生产条件,并已停产超过6个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现注销黑龙江双翼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的148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收回该公司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注销。  相似文献   

20.
《农村养殖技术》2005,(7):57-57
农业部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印制了《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就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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