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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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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648 -1999《饲料标签》于2000年6月1日实施。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业务的标签问题 ,经研究决定 ,形成以下意见 :1饲料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在标注进口登记时采用的商品名称的同时 ,标明反映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 ;2产品标准编号企业必须在标签上标注企业组织生产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包括用数字、文字等形式) ,当无标准编号时可标注标准的名称 ;3生产日期和净重生产日期的标注应符合《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净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公制)标注。可以根据实际…  相似文献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接第4期第二十七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而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  相似文献   

3.
《江西饲料》2001,(5):31-32
(上接第 4期 ) 第二十七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相似文献   

4.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3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  相似文献   

5.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  相似文献   

6.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处罚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饲料产品质量的管理,我国依法实行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和标签制度。 一、关于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必须是法定的,即:应  相似文献   

7.
(续2008年第12期)第五章乳制品销售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相似文献   

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推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公告如下: 一、2003年3月1日后出厂的兽药产品,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22号令”的要求。 二、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经营企业可销售至2003年9月30日。从2003年10月1日起,不得销售标签和  相似文献   

9.
《畜牧市场》2001,(7):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者承储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畜牧法》中第3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对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销售种畜禽的经营行为等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续上期) 第三十一条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相似文献   

12.
《饲料与畜牧》2001,(4):37-39
三、标准的公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行业标准由农业部公布;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企业标准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 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材料;  相似文献   

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第五条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第五条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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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饲料》2005,(9):32-32
种子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农民的收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但由于目前种子经营存在销售点多、品种繁杂、规格不一、质量参差不齐以及还存在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现象,当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之间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应遵照《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种子质量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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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7.
信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推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农业部发出通知指出: 一、2003年3月1日后出厂的兽药产品,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22号令”的要求。 二、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经营企业可销售至2003年9月30日,从2003年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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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 1999年 12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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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1988年起执行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写明)兽药主要成份、含量、有效期及注意事项,必须取得国家农业部批准的批准文号。如何辨别兽药真伪  相似文献   

20.
《中国饲料》2001,(7):4-11
三、标准的公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行业标准由农业部公布 ;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企业标准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 )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 )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材料 ;(三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释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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