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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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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家致富》2011,(3):14
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解散和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因为成员退社时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相似文献   

2.
《当代农业》2010,(11):16-16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退社的权利是农民自主的权利.即.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对于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时间、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相似文献   

3.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社,退社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民自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成员退社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相似文献   

4.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社,退社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民自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成员退社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相似文献   

5.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也是合作社的重要特征。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如果有的成员认为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就可以选择退社。成员退社的原因多种多样,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成员提出退社申请,合作社都不能非法限制或禁止,要充分保障成员退社的权利。但退社自由不是自由退社,成员退社可能会对合作社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为了减轻这些影响,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营,维护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申请退社的程序作了规定,合作社章程也可以对成员申请退社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6.
孙春城 《新农业》2008,(2):11-11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退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有效保护,其返还的财产包括:①出资额,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是不能转让的,因此,在成员资格终止时,其出资额应该退还。  相似文献   

7.
《当代农业》2011,(4):14-14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时,如何处理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相似文献   

8.
毛松 《油气储运》2007,(5):38-39
17.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办理登记? 答:该法明确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即股金。具备这些条件后,就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  相似文献   

9.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相似文献   

10.
《农家致富》2011,(4):1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相似文献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什么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处理其与退社成员的财产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有哪些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如何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是不是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是不是都要设理事会?……  相似文献   

12.
《当代农业》2009,(24):14-14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原因有以下四种:(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相似文献   

13.
《当代农业》2009,(23):14-14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解散成立清算组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相似文献   

14.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相似文献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相似文献   

16.
《新农业》2013,(16):51-51
1、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  相似文献   

17.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既包括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实体性法律制度,也包含通知、公告等程序性法律制度。因此,在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过程中,必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合作社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合作社成员利益和合作社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一方面。在合作社合并、分立时,要重点解决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的承继主体。  相似文献   

18.
问题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它是合作社间共同的法律行为,以合作社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基础,由准备合并的各方法定代表人以各自合作社的名义,就合并事宜达成协议,并依据该协议进行。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并协议,要事先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合并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否合并由拟合并的合作社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同自己合并,否则合并无效。合作社合并以后,原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不会因合作社合并而丧失,将转为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的成员,但自愿退社者除外。  相似文献   

19.
江苏省射阳县阜余镇读者李某来电咨询,以企业形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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