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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作为《中国牧业通讯》的忠实读者,对贵刊2001年第1期(总第112期)刊登的《怎样正确行使兽药管理的权力》一文读后,虽为其依法维权而振奋,但对该案调查处理以及行政诉讼的某些方面持有异议,愿与舒正祥同志商榷,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异议 (一)“口头要求”是较大案件行政执法工作之忌。对违法经营兽药近2年之久的店主陈某第一次监督检查就应该立案查处,不应用“口头提出三条要求”来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因为该行政行为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在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下达后的调查取证或后补的处罚手续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行政机关“空口无凭”或不能按规定期限提供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证据,该行政行为将被依法撤销。 (二)本案中“责令停业”应为取缔的范畴,不宜纳入处罚内容,本案无需听证程序。在对陈某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兽药罚字[1999]第037号)中,如果“责令停业”是法院认定违反《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的根由,那么此处罚内容虽然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63条规定之依据,也有画蛇添足之嫌,更是本案关键问题所在。理由:一是《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2条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即对不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经营行为的处罚没有“停产、停业”之规定。二是《条例》规定了兽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必须予以取缔。所以,《条例》中只有在可以吊销(即已经取得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第40、41条违法经营兽药的处罚条款里才有“停产、停业”之规定。即具备兽药经营合法资格的方有“停产、停业”之言。取缔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行政权力维护特定的经济社会秩序而实施的强制终止违法行为或非法组织的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而专有的管理权。这一点,在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中得以充分体现和运用。 二、建议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观念。在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力争做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特别是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就要意识到如果一旦形成行政复议或诉讼,可能出现败诉的因素还有哪些,有则及时弥补。 (二)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目前应回避《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之引用。经调查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违法经营者,依据《条例》第42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如果依法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事实上已达到“停产、停业”之目的,并可依据《条例》的罚款规定和《细则》第63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不引用《细则》第63条中的“停产、停业”的处罚内容于法有据;《条例》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农业部发布的《细则》的有关规定,这也符合《立法法》第79条之规定。另外,笔者认为,《细则》第63条中“停产、停业”处罚的设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有待探讨。 (三)将《细则》第63条“停产、停业”之表述修改为取缔,减少“停业”的听证程序和由此而致“败诉因素”的自我约束。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四)“法院法官不能严格执法”的救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是虽然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l0、64条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也可请求人大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等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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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政函[2009]24号江苏省农林厅:《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水产饲料过程中添加喹乙醇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苏农法[200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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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论是《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还是《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都与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一样 ,在罚则中 ,对某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都规定了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几种处罚种类和一定的幅度 ,如《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 ,没收其药物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还是不罚款 ,罚1万还是5万均符合法律规定 ,均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这就给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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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兽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对企业涉嫌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是法规规章赋予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般情况下,行政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工作,行政处罚权委托执法监督机构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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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市场》2004,(5):36-36
新的“兽药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4号令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第三章 兽药生产、第四章 兽药经营、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第六章 兽药使用、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本次我们节选《兽药管理条例》的第一、二、九章,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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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卢龙县畜牧水产局孙华、秦延庆来信问:我单位是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监督员在开展兽药药政工作中遇到了困难。我们认为无论经营企业还是个人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就属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就应依据第四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无证经营违法所得应按商品价值计算。但是我们在与有关部门探讨时,给我们的解释是,个人无证经营兽药不属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违法所得计算仅指利润部分,不应按商品价值计算,因此,认为我们按商品价值进行处罚依据不足。请问个人无证经营兽药是否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违法所得”究竟应该如何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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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7月1日发布的第37号令《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涉及兽药管理的8个行政规章将于今年11月1日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废止,这8个规章是:  1.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998年1月5日农业部发布);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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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体执行手段.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没有自动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确定的行政义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为人民法院接受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对被执行动物卫生管理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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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畜牧兽医》2004,31(9):61-61
根据农业部7月1日发布的第37号令《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涉及兽药管理的8个行政规章将于今年11月1日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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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批准文号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情形的、或发现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或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或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5号令)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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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等8家单位申报的布鲁氏菌抗体检测试纸条等2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产品试行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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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 0 0 1年 1 1月 2 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对 1 987年 5月 2 1日国务院发布的进行《兽药管理条例》修订。新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 ,保证兽药质量 ,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 ,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 ,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必须保证质量 ,确保安全有效。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从事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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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修改66条行政法规;其中与我们畜牧行业相关的有3条,涉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摘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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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最近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明确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兽药的监督检查要按《兽药管理条例》执行,质量监督部门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案件,应当移送农牧部门依法查处。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国家技监局加强对兽药的监督检查$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610041)@柏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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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经查实,黑龙江双翼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再具备相应的兽药生产条件,并已停产超过6个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现注销黑龙江双翼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的148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收回该公司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注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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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中非特定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中兽药固体制剂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显微鉴别法》《兽药中非法添加硝基咪唑类药物检查方法》3项标准,并于2020年5月8日发布(第289号公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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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中非特定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等3项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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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部分:法规透视四部畜牧兽医法规修改两会前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涉及畜牧兽医行业有四项法规,分别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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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必须了解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兽药管理条例》共70多条,其中20多条与兽药经营有关,主要是明确了兽药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一、从事兽药经营必须经过许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兽药必须事先获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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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我去卢龙县燕河营赶集摆摊卖兽药,被卢龙县畜牧局全部没收。请问国家对经营兽药是如何规定的?卢龙县畜牧局的做法对吗? 抚宁县台营镇麻姑营城内村马笑坡 省畜牧局兽医处答复: 为了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国务院1987年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在城乡集中贸易市场经营兽药的,必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十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除责令其停业外,没收全部药和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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