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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畜牧市场》2002,(11)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3]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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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市场》2002,(12)
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集重庆,加快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关于税收和财政方面(一)凡设立在重庆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从2001年起,凡在重庆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率较低的,经市主管税务部门或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比照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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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饲料》1997,(4)
税务总局推出新办企业税收减免新规为了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作出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到下一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在选择这一办法后的第二年发生亏损,则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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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将对我国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现将与饲料工业行业相关的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刊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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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18日发的财税字(1997)30号《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饲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梁晓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