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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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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0]66号文件精神,确保“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作如下通知。  相似文献   

2.
国务院最近批准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控制森林资源的采伐消耗具有法律效力。严格执行这一新的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既是林业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八五”期间林业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项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在一些林业发达国家实行这一  相似文献   

3.
<正> 国务院发出国发[1990]66号文件《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以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行动,迅速加以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中国国有林场开发公司: 现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相似文献   

5.
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林业部文件林资通字〔1997〕40号)一、强化宏观调控力度,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管理。(一)国务院批准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林木蓄...  相似文献   

6.
问:国家家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实现对森林的永续利用,必须对森林采伐实行统一管理,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相似文献   

7.
根据林资通字(199)15号林业部文件(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消耗的源头管理,提高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管理水平,促进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林业部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实行年度林木采伐管理情况检查制度。为统一检查方法和标准,林业部制定了《林木采伐管理情况检查方案》,并要求各地每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单位,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自查,林业部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有林业局林木采伐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开展全国林木采伐管理情况检查,目的是不断…  相似文献   

8.
<正> 建国以来,我国在林木采伐上所下达的计划指标,都是以原木产品计量,生产原木所消耗的森林蓄积量,在年终统计时记入统计报表,只是一个资料记载,没有指导或控制森林采伐量的作用。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批准了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吉林省于1987年6月9日发布了《关于下发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表的通知》。  相似文献   

9.
<正> 去年,国务院以国发[1990]66号文件批准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这个新限额与“七五”期间的限额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对各种类型的森林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各地普遍认为国发[1990]66号文件再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林业的重视,对保护森林的关心和支持,一定要认真学习,精心组织,切实加以贯彻。湖北省竹溪县按照国发[1990]66号文件的精神,为严格执行新限额,把全额管理的起步工作做好,今春以来,扎扎实  相似文献   

10.
<正>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国发[1990]66号《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全面加强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根据部长办公会议决定,于今年7月16日至19日在辽宁省抚顺市及清原县召开了全国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现场会。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国家林业局依据上述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2005年全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即将结束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安排部署了全国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我省根据国家林业局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等有关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精神的具体要求,组织完成了全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并通过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已下达全省各地从2006年开始正式执行。  相似文献   

12.
<正> 国务院国发[1990]66号文下发已有一年了。一年来,我部及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国发[1990]66号文件的指导下,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国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有了长足的进展,森林采伐限额全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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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赵紫阳、田纪云同志先后视察了黑龙江省林区,作了重要指示:国务院发了《关于研究解决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问题会议纪要》,批转了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批意见的报告》。今正七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深入森工国有林区进行调查研究,对林业工作  相似文献   

14.
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对自治区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了核定(见附表)。为保护森林资源,科学地管理森林资源,逐步扭转我区森林过量采伐和资源消耗失控状况,要求大兴安岭林管局要逐年调减森林采伐量,到1990年实现自治区核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相似文献   

15.
<正>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35号文“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和林业部、劳动人事部林资字[1988]144号文“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  相似文献   

16.
<正> 吉林、内蒙、黑龙江省(自治区)林业厅,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大兴兴安岭林业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条院国发[1990]66号文件关于“严格按照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采消耗实行全额管理”和“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和运输要分别进行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林业部1993务院国必发[1990]66号文件关于“严格按照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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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于1995年12月16日至20日在江西省吉安市召开了全国资源林政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20号];总结“八五”期间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研究“九五”期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如何推动资源林政工作再上新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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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控制采伐量低于生长量以及控制国营林业生产单位和集体采伐利用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森林经营由粗放走向集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部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已经二、三年,在我省已执行二年。两年来执行情况  相似文献   

19.
林资发 [2 0 0 2 ]1 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 (农林 )厅 (局 ) ,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 (林业 )集团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营造林的积极性 ,加快推进由采伐利用天然林向采伐利用人工林的转变 ,我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对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原则 :坚持依法限额管理、凭证采伐的原则 ;坚持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科技为依托的原则 ;坚持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  相似文献   

20.
1 前言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核查是国家林业局改制后所抓的重点工作之一,其目的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不断促进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法定义务和行政职责;推动各级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大管理力度,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有效实施;全面提高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管理水平。国家林业局决定,从1998年起在全国各省市实行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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