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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根 《浙江农林大学学报》2018,(4)
正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4次会议批准,浙江农林大学获批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林学、林业工程、风景园林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等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18]19号)精神,浙江农林大学获批的这5个博士学位授权点,即可开展招生、培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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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84,11(2)
我校获得三个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三日田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名单中,我校获得三个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权.这三个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是:应用数学——李森林教授,分析化学——俞汝勤教授,结构工程——成文山副教授.在同批名单中,我校又获得了三个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权.这三个学科、专业是:内燃机、建筑材料和建筑热能工程.加上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日国务院批准的应用数学、分析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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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1年建立学位制度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和三次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农牧渔业系统已初步形成学科专业基本齐全,指导力量较强、有一定科研基础的研究生培养基地。目前,全国农牧渔业系统有16个单位,36个学科、专业,106个专业点,173位专家教授可以培养博士研究生;33个单位,73个学科、专业,439个专业点可以培养硕士研究生。为研究生的培养基本立足于国内打下了良好基础。全国农牧渔业系统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名单,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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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麟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1984,(2)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4年1月13日批准,我校农学系郑丕尧教授,植保系沈其益、曾士迈、李季伦教授,土化系周长海教授,畜牧系吴仲贤、安民、戎易教授和兽医系孔繁瑶、杨传任教授为第二批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权的导师。第二批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有园艺系的果树学,农产品贮藏加工(包括果蔬贮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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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是中国近现代高等农业教育的先驱,1914年开创了中国四年制农业本科教育的先河,1936年在中国率先开展了农科研究生教育,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了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建设促进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为研究型大学建设和世界一流农业大学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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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农科部分高等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是第二批试点单位。 一、试点的基本情况 从1986—1990年,先后在北京、南京、沈阳、华中、华南、西南、西北农业大学,北京农业工程大学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的部分学科专业中开展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工作。经过5年的试点,9个单位向149名青年教师和科技干部授予了硕士学位,占申请人数的64%,向4名青年教师和科技干部授予博士学位,占申请人数的36%。9个单位所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布为博士学位4种,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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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管理行政处罚是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赋予的行政权力。今结合执法工作实践,将办理饲料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注意的问题浅述如下,供商讨。1在立案阶段应注意的问题1.1管辖权问题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辖原则,但同时又在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规定了指定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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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0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几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省级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和促进综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决定》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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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0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几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省级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和促进综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决定》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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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2011,(2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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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3条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向本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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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06年4月26日在蒲江召开了第六届一次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讨论通过了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有明显缺陷或丰产性丧失的第二批主要农作物停止使用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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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科技》2000,(3):4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之前,对这类行为,一般是按照《刑法》中有关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对犯罪主体进行处罚。针对实际生活中愈演愈烈的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坑害广大农民、破坏农业生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6条专门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罪。因此,自1993年9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犯罪行为,应该按照《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规定》进行处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6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按照《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