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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的一辆货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期一年.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公司徐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被陶某驾驶的货车连环追尾,造成该车辆损失.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我公司为此事故支付鉴定费、施救费、维修费等共计6836元.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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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辆保险单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和车主们往往有不同的见解。远安县人民法院在日前审结的一起涉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认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商业险,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王某2636.54元经济损失。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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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刘某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却仍出借摩托车,发生事故后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10日下午,孙某无证驾驶刘某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外出,途中驶入逆行车道,与对行的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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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第6期)
亮点四: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交通肇事车主不担责
案例:2002年11月8日,张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后发生车祸,两死一伤、撞塌民宅一间,直接财产损失9万余元,张某丧生。由于张某系醉酒驾车,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张某家属无力赔付,汽车租赁公司认为惹祸的是司机,也不愿补偿。死亡乘客家属和民宅主人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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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张某和刘某都是来自益阳的农民工,两人同在长沙某公司打工,张某任物料员,刘某开切片机。某日,刘某因个人私事未办理请假手续外出,为不影响生产,刘某叫张某临时代班开切片机,张某在未经车间管理人员批准的情况下,替刘某代班。因张某对机器操作不熟练,工作中被机器夹伤右手,共花费医疗费12000多元。张某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责任,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张某并非切片工,其未经公司批准离开本职工作岗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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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一:万某在驾车外出途中顺便带上几名客人,原本想着能够分担点油费,没想到行驶途中不慎撞到路旁的树上,致使车上的张某等5人受伤。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某赔偿自己因伤造成的损失,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万某赔偿张某相关损失合计15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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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近日,出租车司机金某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在路边行走的黄某并致其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27077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金某驾驶的出租车属某出租车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查,黄某的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村委会、派出所及土地管理部门均出具书面材料证明黄某原有的土地已全部被国家征收,户籍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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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三者险并存时,法院合并审理
法条:《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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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8年2月3日,刘某所在公司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每位员工准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年末联欢会。接到通知后,刘某准时参加联欢会,并在会上喝了酒。会后,刘某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与一辆机动车因抢道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交警现场勘查,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与机动车同等事故责任,且经检测,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82.32毫克/100毫升,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驾驶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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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辛集乡农民刘某一天凌晨驾驶着自家的农用机动三轮车自济南返家。车过泺口浮桥,刘的车和迎面而来的济阳县庙廊乡农民周某的机动三轮车相撞,两辆车都坏了,刘和周的弟弟也都受了伤。 事故发生的当天晚上,周某把刘某的车拖到家中扣留,刘没办法,到交警队请求处理,但由于车辆已被拖走,事故现场因此被破坏,交警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于是,作出“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在此之前,周某将扣留的刘某的车辆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被告周某返还卖车款3800元;赔偿自己因车辆扣押造成的停运损2000元;赔偿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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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春,莱州市某村村民张某,在本镇农村信用社贷款6000元,自筹资金3200元,购小四轮拖拉机及配套自卸拖斗一台套,半年后张某经营不善,遂将拖拉机及拖斗以8500元转卖给邻村刘某。二人签订合同,刘某除交给张某2500元外,约定年底前由刘某负责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向张某追还贷款,张某以与刘某签有合同为由拒付贷款。刘某则因家遇灾祸无力偿还贷款。此事经法庭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判定:张某未经信用信允许,擅自将债务转移给刘某的行为无效,由张某偿还信用社贷款6000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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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5月30日,江西省安福县刘某从某农机公司购买了某厂家生产的手扶拖拉机1台、旋耕机1台,该农机公司根据刘某的要求配备了柴油机和铁轮,但未随机器配送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三包凭证给刘某。购买后,刘某对农机尾轮进行了更换。2016年7月9日上午,刘某操作使用购买的拖拉机、旋耕机耕田,因在倒车前没有将旋耕机脱档使刀轴停止旋转,导致刘某在倒车过程中脚不慎滑了一下,造成腿被旋耕机的刀部绞伤致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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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村民刘某将3间瓦房租赁给张某,租金每年1500元,租赁期为3年。一年后阴雨连绵,张某租住的3间房都出现裂缝,张某催促刘某维修,刘某不理,无奈之下张某只好自己维修,共花去维修费1000元。后来张某多次找刘某,要求刘某支付1000元的维修费,刘某拒绝支付。张某交付下一年的租金时只付了500元。刘某不同意,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