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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2,(2):91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峪口村村委会主任陈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4月3日,陈某代表村委会与张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50亩山坡林地承包给张某,双方约定承包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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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山东省章丘市农民王某经过公开招标,与村委会签订一土地承包合同,期限20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00年王某又与当时主持村委会工作的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私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期限自2000年至2020年。其他条款同原合同相同。2004年新村委会成立以后。准备对该土地重斯承包时,才知道王某与张某2000年签订了后一合同,对此村民反映非常强烈,对该合同的效力问题,村委会来到章丘市农业承包合同办公室进行咨询,问王某与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私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下面,我们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解析来回答这一问题。[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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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87年,张某就村里的河滩荒地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每年交承包费1500元。此后,张某扩大了土地投入,栽植果树、修挖鱼塘,不久就取得不错的经济效益。看到张某有了不错的经济效益,村里认为承包费定低了,于是要求增加至每年3000元。张某没有答应,于是村委会决定收回承包地,毁坏鱼塘,砍掉果树,并重新将其发包给李某,造成张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有效的,但鉴于李某事实上已经对土地进行了新的耕作利用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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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10,(8):50-50
案例:2000年6月,广东清远A林业公司承包横河村委会林地1200亩,约定双方合作造林。合同签订后,清远A林业公司对林地进行造林开发并于2004年办理了林权证,将林地使用权及林地所有权登记于A林业公司名下。在A林业公司于2006年进行林木砍伐过程时,张某出面阻挠并出示其与横河村委会于1996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要求A林业公司赔偿损失并退出林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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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面积不足按照清册退还案情: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安徽省灵璧县下楼镇杨山村张某依法承包了第五村民组土地0.43公顷,并取得了承包经营权证书。因为粗心,至2005年秋,他才发现自己实际承包的土地比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上登记的面积少了0.087公顷,张某要求追回0.087公顷承包地。经过组干部实地丈量,并与原始分地清册对照,张某实际少地0.0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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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村村民王某在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全家承包耕地4000平方米,承包期为30年,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1年年底,王某将其承包的耕地转包给同村的张某,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约定:转包期10年,无偿使用,由张某负责每年向村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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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江苏宜兴市丁蜀镇溪头村许某2004年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10年的1.27公顷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内前5年承包费为每年每667平方米300元,后5年承包费为每年每667平方米400元。2010年,外地投资商想承包该片土地。村委会以该片土地被规划为现代农业示范园,要统一与投资商签订承包协议为由,令许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终止协议。而后村委会以承包费每年每667平方米600元的价格将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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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张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承包了4000平方米(6亩)责任田。2011年6月9日,张某与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但二人未就共同承包的责任田作出划分。张某与王某共同承包的责任田因张某搬出别村居住,一直由王某耕种着。现张某能要求其前夫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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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和张某于2007年结婚,婚前,张某有一处住房,婚后不久我们就买了一套商品房,遂将张某名下的住房出租给他人做生意.最近,我和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对张某名下住房的收益如何分配发生了争执.我认为,张某名下的住房虽然归他所有,但婚后该房屋所产生的升值款12万元和收取的16万元租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分得14万元.而张某认为他名下的房产及其收益均归他所有.请问: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取的收益在离婚时应如何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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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承包了4000平方米责任田.2011年6月9日,张某与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但二人未就共同承包的责任田作出划分.张某与王某共同承包的4000平方米责任田因张某搬出别村居住,一直由王某耕种着.现张某能起诉要求其前夫王某返还耕地承包经营权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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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王文亮来信说,2003年葛某同丈夫王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王某(原户主)名下的两块承包地转由葛某和随其生活的儿子耕种管理。协议签订后,在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他们重新修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两块承包地转到了葛某的名下。去年春天,王某的现任妻子开始争夺这两块承包地的经营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村委会经调解无效后,作出了“葛某拿出其中一块地给王某的续妻经营”的“裁决”。对于这一“裁决”,葛某表示拒绝接受。请问,村委会有权裁决土地纠纷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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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凤梅 《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03,(4)
编辑同志:村民张某1998年秋季村里调整土地时,分得了3亩责任田。不久,他就带上妻儿外出做生意,3亩承包田地也托付给邻居耕种,并代为交公粮。第二年,邻居觉得效益不大,就又还给了张某。此后几年张某的承包田便闲置无人耕种。村委会找到张某,张某却认为责任田已承包给个人,种不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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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张某问:前些年我承包了25亩土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是:我在这块土地上种果树,每年向村委会交纳约定的承包费,如果不交承包费,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将果园收归村委会,另行发包给他人。在承包这块地的7年间,我共欠承包费4000余元,于是村委会与我终止了合同,但没给我任何补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