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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对用电客户进行安全调研时,不少工矿企业反映当前用电安全管理难度大,厂内员工的用电操作能力差,触电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客户表示,他们注重加强安全文化教育宣传,但在与供电企业的电力调度配合过程中,厂内电工极易发生误操作。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员工对用电现场的主动确认少、被动确认多,对安全用电的自觉行动和行为习惯较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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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鄱阳湖畔的进贤县,是江西省用电大县之一,1994年用电量达10140万千瓦时。随着用户的增多和用电的普及,由于过去对安全用电的组织管理、思想意识、防患措施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吸取教训,加强防范,杜绝隐患,有必要对以往农村中的触电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寻求规律,找到对策,使安全用电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本文结合多年的工作实际谈几点看法,以此求教于同行。 1 触电事故的一般规律 触电事故,一般存在如下几个特点: (1)夏秋季节触电事故多。我县农村触电事故5至9月份占全年触电事故的81%。这段期间雨水多,地面潮湿,又正值农村用电高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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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使群众用上“安全电放心电”是电力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保护人名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由于种种原因,当前部分农村用电户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户内低压闸刀、开关等。尤其是随着近年来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类临时用电快速增长,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用户表后用电设施乱接乱拉情况,用电隐患日益突出。2019年以来,部分地区发生了多起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这就要求供电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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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已经成为人们享受现代生活、工作(生产)、休闲娱乐必不可少的保障。但是,由于用电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用电知识缺乏、依法用电观念欠缺、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等原因,触电伤亡事故仍然频发。笔者拟从触电事故的特征出发,从分析几起案例入手,探讨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提醒和告诫广大电力用户提高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意识,有效防止意外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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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最突出的问题是农业生产用电问题,每年均不同程度地发生农业生产触电事故,究其原因,主要是用电人违章用电所导致。现就农业生产触电事故的成因及防范措施简要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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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乡 (镇 )企业生产事故屡有发生,尤其是用电事故不断增多,且呈上升趋势,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而且给职工生命和企业经济带来重大损失,已成为乡镇企业用电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乡镇企业用电事故特点 一、突发性事故增多。突发性事故增多是乡 (镇 )企业发生用电事故的一个明显特征。某厂将一名进厂不久的民工,未经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就安排做电焊工,由于缺乏安全用电知识和操作技术,违章操作,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酿成严重后果;又如某塑料厂一名职工,因下班时疏忽大意,忘记关掉电烙铁电源,由于长时间通电,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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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整个农村供电系统,经过近三年的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原属乡(镇)领导的电管站及电工,都已统一归属县供电局下属的供电所管理,原由村委会筹建的变电站设施及低压线路等,也相应划归供电所维护管理。在新的体制下,目前发生在农村的各种触电事件,出现了许多过去未发生的情况:原来在产权属于村委会的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件,其责任属村委会;现在,维护管理权已转给了供电所,而有的尚未正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发生触电事件要归责谁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话,就将发生界定不清的问题。下面,拟结合几年来触电事件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案例的回眸分析,吸取经验教训,探讨如何依据法律,明析归责,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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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县一青年农民因不懂用电常识,在自己家中违规接线时不幸触电身亡.据悉,近几年在广大农村由于农民不懂安全用电知识,缺乏必要的电力常识,违规操作而触电致死致残的事故时有发生,给农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朋友如何才能安全用电,怎样避免此类事件重复发生,笔者根据多次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实际,给广大农民朋友谈谈安全用电的问题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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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整个农村供电系统,经过近三年的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原属乡(镇)领导的电管站及电工,都已统一归属县供电局下属的供电所管理,原由村委会筹建的变电站设施及低压线路等,也相应划归供电所维护管理。在新的体制下,目前发生在农村的各种触电事件,出现了许多过去未发生的情况:原来在产权属于村委会的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件,其责任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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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月份,正值农忙季节,农村电力客户脱粒、打水等用电进入高峰,易发生触电伤亡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安全用电,杜绝因违章用电发生触电事故,安徽当涂供电公司及时将安全工作重心转向农村用电管理,以着力构建农村安全、和谐的供用电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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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颁《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以下简程《规程》第四章用电设施安全管理中对用电设施是这样界定的:“用电设施,系指产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室(箱)、低压线路、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气装置”.简而言之,用电设施是用电者的.在第七章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和统计中规定:“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在这个属行政规章范畴的行业标准中,这种规定值得商榷,因为次要责任由受害人自己负责不妥,由供电部门负责更不妥.但这一规定对于界定产权所属单位的安全责任,特别是对于发生触电伤亡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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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电气化的发展,农村用电越来越普及.由于各种原因,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经常发生.事故发生后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麻烦.在不少纠纷中,乡(镇)电管站甚至县电力局被无端牵扯进去,成为被告而承担民事责任,这严重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形象和经济利益.本文就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民事责任作点探讨.1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形式及原因(1)低压用电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对电力设施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