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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出台的.<条例>在<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确立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检疫申报制度和免疫证卡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了<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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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动物防疫法>授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权力,同时也是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场(户)依法享有的一项合法权益.由于动物防疫相对人在申办其相关营业执照时申报<合格证>是第一步(即前置性).因此,要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审批<合格证>时必须做到"简便快捷、规范有序、严格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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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实行重大动物疫情发布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同年11月发布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2008年1月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笔者对承担动物防疫工作三类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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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五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七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预警、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及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对于整个兽医工作意义重大,对今后工作的开展有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对此,我想谈谈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工作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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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不仅明确了分工及职责,确立了许可证制度、补(赔)偿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还增加了疫情报告和认定、发布制度,增加了动物诊疗的监管、体制和投入保障等重要内容;在监督执行方面,明确了执法主体.但是,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动物防疫执法的工作人员,通过仔细阅读该法,笔者感到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现总结如下,供探讨.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青海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围绕畜牧业发展,实施动物保护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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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贸易竞争力明显增强,有力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动物防疫工作在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 5周年之际,总结历史经验,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再创动物防疫工作新局面,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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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以第19号部长令发布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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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位于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笔者结合奶牛场实际建设,就奶牛场的动物防疫条件与疫(疾)病防控要求浅谈于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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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云南省各县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存在对检疫执法主体、检疫与检验、收费等问题的不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将生猪屠宰检疫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明确相关规定,供决策部门、相关检疫机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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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后,一些省市先后制定并颁发了本省的实施办法或地方配套法规,相当多的省市也在抓紧制定,本人在参与本省实施办法起草和立法调研中,深感动物防疫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为此,谈一谈个人对动物防疫立法工作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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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都规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械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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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工作事关三农,事关公共卫生安全.2004年,巢湖市居巢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敲响了全区动物防疫工作的警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为多措并举,整体提高全区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实现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实现全区畜牧业生产健康稳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近期.笔者对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在全区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
1.加大普法宣传,营造执法氛围.为加大<动物防疫法>宣传力度,加快普法步伐,让生产者、经营者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观念.一是广泛宣传普法.运用多种方式,如开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发放资料,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对<动物防疫法>进行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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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福建省于2002年1月15日首次以政府令(第71号令)的形式出台了<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属于政府规章.<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需从县境外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人应当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调证明(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的简称)后方可调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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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动物防疫法>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相比,前者属法律,后者属法规,应该说法律大于法规,并具有更高严肃性,但实际上<动物防疫法>中盲区较大,使基层工作者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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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后,我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近年来,由于某些地方的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的一些不作为、不规范和违法违纪等行为先后被央视、报纸等媒体曝光,如某地动物检疫员对病死畜禽、注水肉的生产加工不闻不问,面对镜头采访还振振有辞,某省市、区两级动检部门为争夺检疫权在闹市手持棍棒大打出手等等事件,均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形象.为更好地学习<动物防疫法>,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下面笔者就目前影响我国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形象的行为、原因及对策提出如下浅见,供领导和同行们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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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是我国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实施动物防疫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同时,根据不同情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做出相应的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决定.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应正确理解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告知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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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技术》2005,(10)
一、关于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认定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44条、45条在实际执行中并不理想.一是具体的防疫条件出台迟,也不很祥实具体,操作性不强.二是该法中没有设置法定的程序和具体的证件名称,即符合防疫条件的凭什么依据(<动物防疫合格证>只在2002年农业部令中才出现),与国家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规有矛盾.三是处罚不明确,如对44条不执行或违反了怎么处罚没有.基本防疫条件的具备和审核,是整个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极重要的内容,希望在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中应引起高度重视,对具体条件和审核程序、审核结果、颁发什么凭证(包括凭证名称)都必须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