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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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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逃避检疫,一般指明知某种动物或动物产品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其实施检疫,却故意采取藏匿、蒙骗等手段躲避动物检疫员依法实施的检疫工作。1逃避检疫的表现1.1个体屠宰、经营者不到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动物,而是找一农户或者到野外屠宰动物,然后经粗加工分割后直接送宾馆、饭店、食堂或走街串巷销售给农民,有的经营者将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掺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中销售以逃避检疫。1.2动物养殖场户出售动物前不申报检疫,有些养殖场户出售病死畜禽。1.3引进种畜禽不按规定报检,引进未经检疫的种畜禽或者出售未经检…  相似文献   

2.
1.出证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检疫人员没有按照要求填写检疫证和消毒证,出证随意,工作不认真。二是接到报检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检疫人员不到现场检疫、核对,就违规出证。三是检疫证管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致使检疫证流人一些养殖户、经营商手中,为他们逃避检疫和违法运输、销售创造了条件。四是个别畜禽养殖户和经营商为了自己的利益,私自涂改检疫证。  相似文献   

3.
本文主要针对运输环节畜禽检疫监管工作要点进行研究,先阐述了当前畜禽检疫监管和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现状,然后又提出了几点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畜禽调运制度管理、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大技术和资金投入力度、部门之间进行协作,打击违法调运行为、注重畜禽运输车辆和经纪人备案管理、规范运输环节疫情处置,进而以便实现对运输环节畜禽检疫监管。  相似文献   

4.
<正>近几年,由于国家对畜牧业的大力投入,我县畜牧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然而在发展的同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也随之面临着新的挑战,输入性疫情时不时地发生,养殖户的经济利益损失严重,影响了他们养殖的积极性,因此加强畜禽贩运户的监管,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规范动物流通和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稳定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1动物产地检疫及运载工具消毒情况畜禽贩运户在畜禽运输过程中逃避检疫,或贩运检疫不合格  相似文献   

5.
要闻     
正农业农村部要求加强畜禽移动监管4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就加强畜禽移动监管工作发布相关公告,公告自2018年5月2日起实施。公告要求,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  相似文献   

6.
动物产地检疫指动物及其产品在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由检疫员到饲养地、屠宰场、运输环节的现场检疫制度。作者结合庄浪县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了动物产地检疫监管的方法和管理措施。  相似文献   

7.
2018年9月,甘肃省武威市某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生猪屠宰场入场口检查发现的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处以1 280元的罚款,并就案件查办过程中的违法主体锁定、违法行为定性、后续处罚措施完善和创新检疫申报方式进行了思考,从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入手提出了区分人员关系、锁定违法主体,多方搜集证据、定性违法行为,灵活应用责令改正、完善处罚措施的对策,实现了规范生猪运输管理,强化生猪检疫与生猪屠宰监管的有机衔接,为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和生猪屠宰监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2018年2月28日,A县B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向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反映,汪××、李××涉嫌分别运输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到B屠宰场。经调查认定,汪××、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法事实成立。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动物防疫法》之规定,分别对违法人作出了不同的处罚决定。本文从违法主体、适用法律、证据收集等方面对2起案件进行解析,阐述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旨在为各地官方兽医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为提高畜牧兽医行政监管效能和信息化监管水平,河南省建立了智慧兽医云平台,实现了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闭环管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该平台首先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监管向养殖场纵向延伸,强化产地管理,实行养殖档案电子化,通过编制不同颜色的二维码,实现养殖场的动态分类监管;然后实行畜禽屠宰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点对点"调运闭环管理,实现了对运输畜禽去向的跟踪监控;最后整合养殖场管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运输车辆备案、畜禽屠宰管理、疫苗管理、耳标管理和动物疫病监测等系统,实现底层数据共享共用,从而实现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全链条追溯监管。河南省通过建立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强化了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提高了监管效率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水平,规范了动物检疫行为,为畜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0.
本文简述了固原市、中卫市现有畜禽定点屠宰场的基本情况。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畜禽定点屠宰场规划不科学,选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允许屠宰企业无证经营;官方兽医严重不足,人员年龄普遍老化,且责任意识和屠宰检疫技能有待于进一提高;屠宰检疫工作环境恶劣;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不够好;屠宰企业台账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屠宰企业因环保不达标停产或迁建。提出了整改建议:合理规划畜禽定点屠宰场的建设;禁止无证经营,增加官方兽医,合理配置屠宰检疫人员,把同步检疫落到实处;改善屠宰检疫工作环境;加大打击私屠滥宰力度;持续开展畜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扎实做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相似文献   

11.
祁连县现有6家牛羊屠宰加工企业,由于这些企业的屠宰场所基础设施落后,屠宰与经营活动掺杂在一起,先检疫后交易的经营秩序遭到了破坏,给动物检疫人员实施检疫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不便,从而影响了宰前检疫工作的开展,肉食品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  相似文献   

12.
2001年10月23日,光山县动物检疫站查处了一个猪贩买卖检疫证明,逃避检疫调运生猪一案.经过动检执法人员充分调查取证,核准违法事实,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处理,于当天结案.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三年来,在实际工作运用当中,越来越体现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例如,法律责任一章第48条、第49条和第50条,笔者认为有如下不妥,应作修改。 一、第48条、49条的没收违法所得中的违法所得很难查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有主观故意的,明知故犯,他们采取各种隐蔽的或者是公开的暴力手段,逃避检疫,非法经营,危害社会,加上客观上由于流动人员的增加,城乡结合部的管理松懈,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日益大范围地频繁化等等这些不利因素。比如,他们从农村收购,到城市的饭店、宾馆、食堂直接销售,几乎躲避了诸如屠宰检疫、市场销售检疫等所有的检疫环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无论从当前的人力、物力上,还是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检查手段上,都无法积极有效地控制、防止动物防(检)疫的违法事件发生,更难查获违法分子的已经销赃灭迹了的违法所得。 二、由于违法所得很难查实,大大削弱了《动物防疫法》的作用。法律设置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以惩罚为手段,保障和促使人们遵纪守法,如果惩罚这个手段,不能达到人们遵纪守法的目的,那法律的制定将失去意义。《动物防疫法》第48、49条中的违法所得正如第一项所述很难查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会因没有证据支持没收这种行政处罚而显得无可奈何,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惩罚,法律在此就失去了预防、惩戒的作用,《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就不能实现。其次,相对人逃避检疫即使被查获,依第49条的规定,也只能是依法实施补检,收取的检疫费与相对人主动报检、主动接受检疫完全一样,丝毫不能增加相对人财产上的负担,因而法律显得软弱无力,也容易诱导、指引相对人竞相效仿,逃避检疫。 三、对以上所述的问题,笔者认为,对逃避检疫的行为,在处以结果罚的同时,应处以行为罚。只要相对人实施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不管有没有所得,也不管所得有多少,除没收违法所得外,都得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也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惩戒、指引作用,警示那些不稳定分子。 四、第50条关于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规定的问题。托运人实际上也是经营者,主观目的是逃避检疫,或者是偷逃检疫费,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都不会与运输费用有联系,运输费用只是承运人所追求的利益,托运人所追求的是运输的货物上(即动物、动物产品)的利益。根据罚当其过的原则,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采取与货物价值或数量相关联的处罚比与运费相关联的处罚更为适宜。其次,逃避检疫对社会的危害决定于所避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质量越差,数量越大,危害就越大,而运输费用的多少与社会危害程度不成比例关系,运费多的,社会危害不一定就大,运费少的,社会危害不一定就小,以运输费用作逃避检疫的处罚基准,有悖于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的原则。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相似文献   

14.
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的《GB16567种畜禽调运技术规范》是一个强制性标准。国际间活畜禽调运检疫,其内容包括动物起运前、运输途中以及到达进口国目的地的检疫等部分,本规范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模式编写的,因此,主要技术内容有:起运前检疫、运输途中检疫以及目的地的检疫等部分。一、起运前检疫这是保证种畜质量的最重要一环。虽然种畜场平时就对种畜禽进行定期检疫,并建立比较详细的档案,但为了对用户负责,在调出前,对出场的种畜禽还需作进一步全面严格的检查,除了按产地检疫程序检查外,还应增加必要的实验室…  相似文献   

15.
存在问题1.生产厂家方面。目前生产耳标的厂家很多 ,并且生产的产品质量不一 ,且生产厂家不遵循逐级供应的原则 ,造成不仅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供应耳标 ,而且市场上、饲料经营户、兽药经营户也经营耳标。我市已查处2起违规经营耳标的经营户 ,但因无处罚标准依据 ,仅作了没收耳标的处理。2.检疫员违规操作。按规定 ,对无免疫耳标或免疫耳标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多数运输户 (有些是检疫员 )在开具检疫合格证前 ,临时给牲畜打挂耳标 ,运输到屠宰场时 ,打挂耳标处仍鲜血淋淋。3.对运输无免疫耳标(包括个别无耳标 )的运输…  相似文献   

16.
“逃避检疫”的法律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第50条“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由于现有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逃避检疫”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尚未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仅设定为补检),执行中除加倍收取检疫费外,没有其它处罚措施。因此,对违法行为人没有法律威慑力。现提出几点措施供同仁共同探讨。1改进工作方法目前,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工作方法基本上都是在流通环节抓现行,即在发现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畜禽调运活动频繁,给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压力。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调运动物程序和检疫均已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跨省、跨地区调运畜禽的监管仍然是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难点之一。  相似文献   

18.
为加强对省会石家庄肉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年内将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场的检疫权,对肉品经营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不许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不准经营检疫不合格、染疫、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畜禽,不准经营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或注水、掺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肉品。违反规定的由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畜禽、肉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开全国肉品管理法规制定之先河,是全国第一份地方性肉品管理条例。它的实施将有利于省会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有效遏制经营假冒伪劣肉品的违法行为。 (河北省畜牧局办公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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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屠宰场凭产地检疫证明收猪问题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疫病生猪进入屠宰场宰杀后流向市场,以切实保障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而这个目标的实现,必须以搞好产地检疫为前提,否则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就无基本保障。《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养殖场户需出售生猪时必须经产地检疫合格,凭产地检疫证明方能出售、运输,屠宰场凭产地检疫证明收猪入场。而有些地方的屠宰场不要产地检疫证明即收猪入场,也不设专人值班查证,生猪可随意进入屠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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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567—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是一个强制性标准。国际间活畜禽调运检疫,其内容包括动物起运前和运输途中以及到达进口国目的地的检疫等部分,本规范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模式编写的,因此,主要技术内容有:起运前检疫、运输途中检疫以及目的地的检疫等部分。l起运前检疫这是保证种畜禽质量的最重要的一环,虽然种畜禽场平时就对种畜禽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比较详细的档案,但为了对用户负责,在调出前,对出场的种畜禽还需作进一步全面严格的检查,除了按产地检疫程序检查外,还应增加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只有在检查完全合格后,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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