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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随着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加入 WTO,特别是《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的颁布实施 ,对种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强种子监督管理工作 ,提高种子行业整体素质与水平 ,增强我国种业国际市场竞争力 ,就成为摆在种子管理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为此 ,我们必须加大种子执法 相似文献
62.
近年来,种子市场格局发生了极大变化,优势企业异军突起,一种以大基地生产优势企业为依托、以优势销售企业为桥梁、以乡村农技组织和种子经销商为供种主体的经营局面正在形成.种子管理部门要以规范开放型种子市场,保护种子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 ,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以<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为依据,以实施五查 (即查标签、查包装、查档案、查质量、查未审定品种 )为主要内容,以组织联合检查、拉网式检查和对重点季节、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实行重点检查为措施,开展种子市场整顿和执法检查.使种子生产、经营更加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相似文献
63.
在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后颁布了《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称“农机管理条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机管理条例》,颁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机监督管理办法”)等农机法规。为此,农机管理服务工作,已经由过去行政管理变为法规管理。各级农机监理机关,必须认真按照农机法规抓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达到有效的管理机制。1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保依法行政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 相似文献
64.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发布实施,表明我国已向法制国家迈出了重大的步伐,依法治国也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行政执法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行政机关重要的职能活动。农机监理法规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中有着重要的“法治”作用。由于农机监理法规兼有专业性与法制性的双重特性,加上当前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法制素质普遍较低,使农机监理法规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违法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因此引发行政诉讼并且在诉讼中败诉。这不仅严重影响农机监理机关的执法形象,也使依法治国的主旋律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 相似文献
65.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施行,确立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地位和执法内容。然而,却给现行的农机监理机构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农机监理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是农机监理机构无上道路执法的权力;三是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现行的农机监理机构是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而非行政单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转变农机监理机构的事业性质,纳入依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并赋予其行政管理职能。本文从“两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如何自觉运用“两法”规范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调整农机监理工作重心等观点。同时,笔者也强烈呼吁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确定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 相似文献
66.
农机监理是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农机监理工作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安全监督、事故处理、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多种重要职能。农机监理不但强化了农业机械化管理的工作职能,也完善了农业机械化管理的服务功能,对维护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保证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农村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国务院第412号令… 相似文献
67.
从现状看,农机监理机构是依法进行农机安全管理活动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性质符合法律中关于行政机关的概念。其依照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规(安全法实施条例、各省市人大颁布的农机管理法规)、规章(农业部令及省市政府令)开展的农机安全监理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须按法定程序办事。这是一种职权,更是一种义务,是法定的责任。农机监理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就是违法,不管你是有意而为,或是无知疏忽,法不容情,违法就要受… 相似文献
68.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出台,一个《道交法》与农机监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讨论也热烈开展起来了。许多同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发表了许多观点,颇有见地。但这方面的探讨研究还不够系统,观点也不甚到位。多数人简单地认为《道交法》取消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安全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事故处理权等权限。5月1日该法实施后,一些被掩盖起来的深层次的诸如农机监理行政执法地位、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着装标志等未能理顺的矛盾和问题一下子凸现出来。特别是县以下基层农机… 相似文献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农机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省政府明传电报、省市农机局和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及市县安委会文件等开展工作。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道交法》在本省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本省仅有的以上农机行政执法(除拖拉机牌证管理之外)依据的自行废止,办法明确规定农机部门仅限于拖拘机的牌证管理(即所谓的源头管理),取 相似文献
70.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理顺了拖拉机管理的关系,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得到了认可。然而,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在徐州市、江苏省乃至全国普遍存在,有些问题已影响到农机安全生产,影响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生存和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一、机车异地入户埋下事故隐患《道交法》颁布至今,国家尚无一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各省拖拉机及变型机注册登记标准不一,一些地区农机监理机构为了增加经济收入,不顾农机安全生产,不计后果,违法行政,导致徐州… 相似文献